实行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患双方利益
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生为病人治疗时,因医疗技术、手段或医院供应的药物、器械、食物出现问题引发病人遭受损害而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在西方国家,该险种的承保对象主要为内科、外科和口腔科医生。承保方式主要为“无过失医疗责任保险”。这一方式有利于为医疗单位分散风险,不至使加害人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陷入严重的经济困难,且可避免受害人长时间陷于起诉程序,使受害人可及时、全面地获得赔偿。
目前我国的医疗市场尚存在不规范现象。例如:医疗业务的开展没有严格的医院级别限制,一些较为先进的手术和检查治疗手段,从省级到县、区级医院都可以随意开展;医疗人员技术资格认定亦不规范,许多没有经过正规技术培训的医生和不具备条件的医院,从经济收益出发,也开展高难度技术工作,使病人成为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赔偿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赔偿金额相差很大;广告宣传不规范;等等。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具有积极意义。首先,有助于加强医院的正规化建设。有了医疗责任保险,有了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强化医生的职业保护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因为多次犯规的医生,将面临自付高额保险费、直至被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吊销行医资格或拒保的风险。同时,保险公司将严格监督医生的医疗行为,监督其是否犯规,是否越位,是否具有从事某些治疗的资格证书等,这有助于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先要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将使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开展更加规范,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得到了分担。
其次,可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基本权益,有利于降低患者、医生和国家三方面的损失。由于医疗人员的医疗服务范围受到了规范和监督,使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安全性和再损害风险降到了最低,也使医生的职业风险大大降低。由于保险业的介入,风险由医院和保险业、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加强了医院企业化运作的实际内容,减轻了国家负担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有助于医疗市场形成良性有序的竞争。大医院看大病,开展高难技术,小医院看小病,开展适宜技术,是一种良性、有序的竞争,是市场的合理分配和资源的合理使用,也使各级别、各层次的医务人员形成自己相对固定的服务群体,最终医疗费用也会下降。
四可促进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两项业务。两类保险除可有效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基本权益,还有降低医疗成本、节约医疗资源的功能。
目前,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两年后,保险险种将全部放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开始实施,这一条例将有可能把“医疗责任保险”推向前台;《执业医师法》已经实施,我国已开始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我国已有保险公司与医院共同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的实践经验。
当然,医疗责任保险也还有不少问题,如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差异很大,如何合理、适宜地收取保险费;国外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时,保单均有承保时限,保单到期后,医院和医生必须续保,我们是否有相关政策;医生参保医疗责任保险后,如何受到有效的监督等。但只要是有益的探索,只要有益于保障广大患者的利益,有益于医疗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就值得我们去尝试。
200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