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日前,人们期盼已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终于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医院不得不频频应对法律诉讼。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各地因医疗纠纷难以调解而导致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而在此前,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几乎成为处理医疗事故唯一的也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此次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历经了10多年的酝酿和修改。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孙隆椿认为:这是我国医疗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新起点,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理念,对于科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患者:合法权益有保障
一位天津的患者因一起医疗事故留下终生残疾,为了讨回公道,他不得不卷入旷日持久的医疗事故鉴定。但是,他认为医院送检的病理切片有问题,病历也有修改,致使纠纷久拖不决。新条例的出台给了他极大的信心和勇气。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不仅如此,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未按规定书写和妥善保存病历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等行为,均可能受到处罚。
更令人欣喜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原来的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改由各级医学会主持。条例规定,医学会要建立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机构或者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鉴定组。专家鉴定组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
医生:依法行医是根本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长曹荣桂认为:新条例颁布后,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把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自律。在充分认识医疗事故危害的同时,提高医院全员防范医疗事故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医疗事故,努力让患者满意。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指出:新条例突出了医疗事故的预防,有利于保护医务人员的正当利益。今后,医务人员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尊重病人的重要性,依法行医,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医疗质量。
新条例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李学旺认为:“现在很多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很高,但法制观念相对滞后。新条例出台后,医务人员需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同时,新条例也给个别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只有尊重患者,科学诊疗,严谨求精,才能成为合格的医务人员。”
信任:医学进步的基石
新条例依法保证了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这将有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矛盾。
但是,医学事业的进步,和谐医患关系的重建,仅有法律的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医患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信任。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高奉献的职业,其专业性十分强。医生面对各种复杂的疾病,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这就尤其需要患者的理解和支持。医生只有大胆探索,勇闯禁区,才能取得新的医学进步,最终造福人类。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指出:“如果医生一味规避风险,势必会阻碍医学科技的发展,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病人。因此,我们提倡医患之间换位思考,消除误解,增进理解,为医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这让我们想起了梁启超先生的一件往事。1926年初,梁启超先生因尿血病住进北京协和医院,医生诊断后,误以为他的右肾生瘤,于是便做了割去右肾的手术,但右肾取出后,发现并无肿瘤。对于这一手术,当时社会上和梁启超先生的家人多有责言,但梁启超先生本人在这个问题上却十分通情达理,他提出责任不在协和。梁启超对协和医院误诊的态度,主要是考虑到当时西医刚进中国,老百姓对西医还缺乏认识,协和医院是当时中国最先进的西医医院,如果这时对协和大加鞭挞,最终吃亏的恐怕是老百姓。
今天,重温梁启超先生的往事,对于我们正确处理医患纠纷仍有现实意义。它告诉我们:信任、理解和尊重是医学进步的基石,和谐的医患关系将会造福每一个人。
(作者:白剑峰)
人民报
20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