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纠纷的思考
一个时期以来,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问题非议很多,如“老子给儿子鉴定”啦,“胳膊肘向里拐”啦之类的说法频频见诸报端,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如同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政府法规而不是部门行为一样,医疗事故鉴定也是政府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均由同级政府任命,其技术水平和思想品德均受到严格的审查。
1997年8月24日,七岁男孩傅强因需做右侧隐睾术,住进了青州市益都中心医院。术中,患儿突然心跳减慢,呼吸浅慢,经抢救恢复自主呼吸,但一直昏迷。患儿出院后,其亲属向青州市及潍坊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被潍坊市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技术事故。鉴定意见认为,该院对傅强实施麻醉选择方式正确,药量未超过规定极量,当属麻醉意外。但当傅强出现意外情况时,由于医护人员经验不足,造成患儿缺氧时间较长而致脑功能不全。双方当事人对此鉴定均持异议。也许有的读者会说,青州市及潍坊市卫生局所遵循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早已过时,不再应遵照执行。事实上,这种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胜。有的媒体在报道傅强事件时就用了“两法顶牛推算数”的提法。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众所周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结束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的历史,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当然,由于十多年来,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它的某些内容已经过时,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又增添了医疗事故罪,这就产生了二者如何协调,在技术层面上如何进行操作的问题。但却不能据此判断为二者是在“顶牛”。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独是医疗纠纷方面的法规,任何法律和法规都迟早会出现滞后的问题。在具体处理上,则需要理智的思考和建设性的态度,而不能搞十年浩劫时期推崇的那种“不破不立”。“先破后立”那一套。
今年3月22比潍坊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会议正在进行,益都中心医院麻醉医生张某某在提供证词完毕离开会场时,当着所有鉴定委员会成员的面,遭到等在问外的傅强亲属的殴打,前去劝解的医院麻醉科主任脸上也挨了两巴掌。时隔一月之后谈及当时的情景,益都中心医院麻醉科马主任仍难抑悲愤之情:“傅强遇到这样的不幸,不光我当科主任的心里不是滋味,全科同志心里都不是滋味!虽然我们尽了最大努力,可有些事情是难以防范的啊!我也是做母亲的,我理解傅强父母的心情,但他们理解我们吗?”马主任是一位年过半百的女同志。说完上面的话后,她呆呆地坐在那里,一任泪水在脸上流淌。
超负荷的工作和沉重的精神压力,使许多医务人员不堪重负。广州军区武汉总意愿的一项调查表明,90%以上的医护人员感到身心疲惫,尤以心理疲惫为甚。
伽玛医生
200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