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 食物过敏的诊断
食物过敏的特异性诊断,比较困难,因为人类的食物品种繁多,很多属于综合性食物,一个普通城市居民,一天接触的食物即可达30~50种,很难将全部食物——对病人进行特异性皮试,而皮试的正确率也不高,所以特异性诊断目前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处理这类病人时,应强调两点:一是争取病人或家属的合作,由他们自己观察记录发病规律;提供有关的食物因素;二是不能以一次偶然的观察或一种试验作为诊断依据,必须进行综合的分析和探讨。今将常用的几种诊断方法介绍如下:
34.5.1 病史
详细询问病史是进行诊断首要的一步。应注意症状的性质,发作次数,持续时间等特点,与饮食及各种生活习惯的关系,从中发现可颖的致敏食物。速发反应有时症状很急且重,对于这类病人应特别注意,以免在以后的皮试或激发试验时发生意外。考虑到遗传因素的影响,应询问家庭有无过敏病史。症状还会受其他致敏因素的影响,比如在花粉过敏季节会加重或激发对食物的过敏;也受情绪紧张等影响。因此必须反应询问,悼念详尽的资料,考虑各项复杂的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才有可能找出致敏的原因。对下述几种情况应该注意:
(1)过敏有累积性,过量食用某种食物(由于偏嗜或其他原因)会引起过敏,适量时则不发生症状。
(2)某种食物若引起一种症状,如口炎,则应怀疑有引起其他症状的可能。
(3)既往史中有致敏食物,应怀疑同一食物可能为现在症状的原因。
(4)家庭成员对某种食物过敏,应怀疑该病人也对此过敏。
34.5.2 皮试
将食物浸液稀释作划痕或皮内试验。对于已肯定引起剧烈反应的致敏食物,则无需再作皮试以免危险。皮试法有一定的临床意义,可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皮试的阳性可靠率只有20~30%,尤其是缓发型过敏的病人,可靠率更差。这或许是因为过敏原是消化的中间产物,而不是食物本身。另外,食物抗原制剂用的是生料,而病人吃的熟食,已经烹调煮熟,抗原性可能已经变化。所以皮度必须结合临床及病史,才能作出诊断。
34.5.3 饮食日志
令病人或病儿家属及时详细记载每日每餐吃入的食物、饮料、药物等,分类将品种及用量填入表内(格式参见表34-2),记录要坚持,不要遗漏,三餐以外的食物也要记录。每晚登记当日发生的症状及/或持续存在的症状,连续登记2~3周。根据记录,分析重复出现的症状与重复出现的食物之间的时间关系。4~72h是应考虑的间隔常数。例如,每次吃鸡蛋后第三天出现头痛,则应怀疑鸡蛋;若有时为24h,有时为3天,则不应怀疑。这种方法适用于频繁发病的病人。
表34-2 饮食日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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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日 |
早餐 |
午餐 |
晚餐 |
其他饮食 |
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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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数量 |
食品 数量 |
食品 数量 |
食品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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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情况及时间
(自觉有何不适感或过敏症状)
对于偶然发病的病人,则不必作连续日志。可于每次发病后,对发病前24h内所进食物进行回忆,并详细记录种类、数量、时间及发病时间等。以后再发作再次记录。如此多次后再加以归纳分析,找出可疑的致敏食物。
一般说来,经过食物日志找出的可疑诱因,还应通过进一步反复观察才能确定。
34.5.4 排除膳食或激发试验
原则是用非致敏膳食加入怀疑过敏的食物,观察是否激发症状。方式可以多种。比较简单的是令病人从饮食中完全免去最容易致敏的食物,如牛奶、鸡蛋(不与牛奶同时避免)、海产类、种子类等。过3~4周后,如病人症状消失,可将免去的食物再分别逐一加入到饮食中,每次一种,食用3天,如不出现症状,即可保留食用;如出现症状,则需继续避免。
一种复杂的方法是令病人只用几种简单的非致敏食物作为基础膳食,如大米、燕麦、大白菜、黄瓜、猪肉、白糖、盐、白醋等,连续食用一周,使肠胃中原有的食物完全清除掉,可称为清除期。多数病人在清除期内,症状即可消失,这种进一步帮助诊断,可证明原有的疾患确是食物过敏所致。清除期后,开始在饮食中逐一添加新的食品,观察所引起的症状,称为激发期。先选用易致敏的常用食物如面粉、鸡蛋、牛奶、玉米等,每次一种,至少2天,连续6餐。如发生症状,则停止食用;如无症状,即可保留,并再加入第二种食品。在几种基本食物试完后,便陆续添加其他食品,每种一天,连续3餐。在试验期间,也应参照表34-2每日作饮食日志,记录饮食及症状。待病人将常用食品都试完后,其中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应再重试以肯定结果。确实引起过敏的食物则应避免再用。过敏性也会发生变化,过一两年后,可以再行试食,如无症状发生,即可食用,否则,仍继续避免。这种方法比较费时费事,食物须单独制备。难于普遍推广,只能为特殊需要的病人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