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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险热销的冷思考

“非典”险热销的冷思考

  截至5月6日,保监会已批准11家保险公司开办了17项应对“非典”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一时间,北京等地的保险公司和市民都出现了对“非典”保险趋之若鹜的情形。

  面对“非典”危机,保险业作出快速反应,表明国内各保险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能力明显提高,这对于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增强公众参与保险的意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另一方面,在这股热潮中,有些东西却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盈利性是任何商业性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保险公司在对待突发事件上也不应例外。以追求盈利性为经营目标的保险公司,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这就不难理解,现在在美国,音乐会、商贸展览活动和大型会议的承办方要想得到一张可以承保“非典”的保单非常困难,因为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把“非典”排除在此类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外,原因是保险公司对这种疾病本身及其潜在的风险知之甚少。

  但对比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待感染“非典”的客户不但赔付金额较高,等待期也大大缩短。而我们都知道,保险公司推出一项保险产品需要有严格的流程,被保险的风险,其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而“非典”不仅是新发生的疾病,类不能对它完全认知,而且在没有研制出有效的抗病毒疫苗之前,它的风险是不可测的,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可保风险可测、分散和大数法则等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这对于商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很难说是理性的经营行为和决策。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近些年来这一思想广为流行,连《财富》和《福布斯》这样的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都加上了“社会责任”标准,可见西方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其核心思想是呼吁企业约束自己自私的牟利行为,并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保险本身体现的是许许多多的互助共济关系,运用的是“为我,我为”的风险集合与分散机制。因此,保险公司更应力所能及,从事许多公益活动,承担其社会责任。

  但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在其主业经营中偏离“商业化”经营轨道,将商业性保险异化为某种类似于政策性的保障,这其实是混淆了企业的盈利性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念。

  事实上,国内保险公司在应对“非典”危机时,秉持商业性经营原则的同时力所能及地履行社会责任,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目前一些公司的一些做法是值得称道的,如中国寿通过“北京市接受救灾捐赠管理办公室”向北京市六家“非典”定点防治医院捐助了600万元;平安上海分公司向上海数百名医护员赠送了总保额为1000万元的“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泰康设立了500万元的保险基金用于向患“非典”的保户捐赠每2000元的慰问金,同时向北京的医护员赠送1.5亿元保额的团体定期保险;太平洋安泰、友邦深圳分公司向当地红十字会提供捐赠,支持“非典”的防治等。这些都是回馈于社会的公益行为,是拿自己的利润回馈于社会,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对社会的责任心。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非典”危机本来正是保险业体现社会价值并赢得公众信任的大好机会,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为个别素质低下的营销员利用们的恐慌心理进行欺诈提供了良机。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这个时候不能坚持诚信,不能正确引导公众,对保险公司形象的破坏力也将比平时放大很多倍。因此,保险公司应特别加强对营销员的教育,特别要防止欺诈行为发生,而这一点,应该说也正是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朱俊生)

《国际金融报》

20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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