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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我们身边的隐性杀手(之四)

职业病——我们身边的隐性杀手(之四)

应立职业卫生法而非职业病防治法

  世纪是生命科学时代,保护职业群生命质量(欧洲称“工作生命质量)是最重要的,因为职业群占整个口构成的比例最大(约65%),是社会财富的最主要创造者,而且在从事工作活动中,可能接触到各种有害因素,造成身心健康受损。这样不仅造成了代发育障碍,还会影响寿命,可见保护工作生命质量是增进健康的关键阶段,然而,职业病防治重点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定职业病名单及其有关职业损害,因此,很难达到保护工作者健康的目的。只有立职业卫生法才能适应保护健康发展的需要。

  现代产业及其职业危害特点由职业病防治向以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为主的职业卫生转移。从近年来北京市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分析,现代职业危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图书、档案、文献管理作业环境中霉菌、螨虫所致过敏性哮喘的接触性皮炎发生率在20%以上,去污清洁制品生产环境中生物酶所致的过敏性哮喘在10%以上。(2)视屏作业环境中不良工效学桌椅、照明及劳动组织、工作时间所致的颈、肩、腕综合症和腰背肌损伤发生率在30%以上,视觉系统损伤60%以上,心理-行为异常15%以上,女性生殖系统损伤的8%,免疫力下降约20%。(3)精神紧张作业中不良体因素(脑力负荷、心理压力和精神紧张等)引起的高血压、冠心病发生率达15%,明显高于对照组(5%)。(4)高新技术产业中新的职业危害所致职业损伤,如感光液中溶纤剂引起的接触员精子减少发生率55%,精子畸形发生率35%;RU486避孕药作业男性工乳房增大等女性化表征发生率在5%以上,女性子宫内大出血、内膜过度增生发生率20%左右;甲苯导致的脑软化所引起的老年性痴呆病在逐年增加。

  上述这些职业损伤并不属于我国目前职业前政府及其管理范畴。如果以职业病防治法来管理,那么这些健康损害就不可能得到控制。随着新产业、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以及市场竞争带来的不良职业行为,大量新的职业损伤是很难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来界定的。因此,为了保障和促进职业健康,提高劳动力生产力,保进经验发展,只能立职业卫生法,而不宜立职业病防治法。这是全国职业卫生学术界普遍的愿望和要求,也是国际上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成果。(2001年03月09日《家庭医生报》第13版)

家庭医生报

200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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