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及广东省1000万劳动者
南方网讯 编者按 近10年来,职业病一步步紧逼我省劳动者,一些不良业主要钱不要命,致使不少患职业病的工人处境艰难。从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它将对职业病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治。本报编发职业病专题新闻,以期有关人士高度重视职业病问题。敬请读者垂注。
笔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约1000万。1989年—2001年,全省共报告职业病4848例,其中新发尘肺病2486例,尘肺死亡1160例;急、慢性职业中毒1656例,死亡107例;职业中毒病谱也发生变化,铅、锰、汞等金属毒物引起中毒的比重显著降低,而有机溶剂中毒占职业中毒总数的比重,从1989年的2·35%上升至2000年的75%,成为我省职业中毒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于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这天正式实施,按照此法,造成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最高可被处罚50万元。
9种职业中毒属国内首现
我省的经济发展取得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全省的工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全省有各类企业近100万家,劳动人口达2000多万人。与此同时,职业病危害正一步步紧逼劳动者。1992年以来,我省新发现了正己烷中毒、五氧化二矾中毒、三氯乙烯中毒等11种严重职业中毒,其中9种是国内首次发现。
工作环境充满隐患
近日,笔者跟随由省政协副主席潘金培带领的“省政协职业病防治专题视察团”赴惠州、东莞,实地视察了包括电子厂、鞋厂、五金厂、电镀厂等12家不同类型的厂家,走访了省职业病防治院。
获知政协视察团将前来视察这一信息,某蓄电池厂临时停工,部分车间紧急冲洗,但熔炉飘出的铅烟和附着在风扇、墙壁上厚厚的铅尘却清楚地向我们展示危害的严重性。视察团临时突击视察一家电子厂时,厂方竟让视察团等待了15分钟后,才引领视察团进入车间,此时视察团成员见到的工人戴的口罩白净如新……
我省是全国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的前沿阵地,工业发展速度迅猛,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较多。项目的引进,也伴随着一些新的化学毒物的引进,带来许多职业卫生管理的新问题,导致急、慢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1989年—2001年,全省共报告职业病4848例,其中新发尘肺病2486例,尘肺死亡1160例;急、慢性职业中毒1656例,死亡107例,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发生在“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宗数占63%,中毒人数占85·1%,中毒死亡人数占56·7%。
职业危害后果具有远期性和潜在性,不像火灾和工伤那样直观、明显,易被忽视。一些基层政府领导为了发展经济,在项目引进和立项方面,没有执行新、改、扩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大多数项目没有经过卫生部门进行必要的卫生审查就立项、施工和投产,使职业卫生管理严重滞后。
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更差,存在“要钱不要命”现象。被视察的不少工厂不同程度存在违反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情况,有的生产布局不合理,有的有毒与无毒作业没有分开,有的不了解或故意隐瞒生产原料的毒性及危害程度,没有履行职业性体检、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义务。
工人不知《职业病防治法》
令视察团吃惊的是,不少工人居然不知道天天接触的天那水、洗板水、胶水、粉尘、铅烟铅尘等会对身体造成损害。
在省职防院就医的一位女患者说,她在珠三角某地的电子厂工作,每天用沾满天那水的布清洗机油污染,因苯中毒而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早知天那水毒害这么大,打死也不会干这工作。”
据了解,有些工人甚至用正己烷来洗手、洗饭盆(正己烷可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致畸、致瘫),出现中毒症状还以为得了怪病。
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弱,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更不知有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被视察的12个工厂中,笔者随意问了一些工人,他们中没有一人真正了解工作环境存在的职业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及应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不懂得正确选用、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些劳动者健康受损后不懂得到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诊断,有些人自认倒霉,辞工回家,而不懂得向有关部门投诉,健康权益因而得不到保障。
200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