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有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5月实施
金柯
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其权益将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上的“职业病”,是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包括9大类99种。《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在劳动合同中须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待遇等;企业须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劳动者享有所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并定期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并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病人应享有的待遇也作了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可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
200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