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夺走5条命,谁为他们讨回公道[图]
当原告律师宣读已经去世的尘肺病病人 王锦堂的总结陈词时,同样患尘肺病已经去世的江谋富的父亲(右一)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痛哭流涕。
死者家属期待庭审结果
庭审结束后,愤怒的尘肺病民工围在被告席上质问陈耳金矿代理人及律师
无法获得劳动部门工伤鉴定报告的其他山阳患病民工及死者家属专门赶赴洛南旁听 记者 王鹏 摄
这是山阳尘肺民工期盼已久的庭审,这对在诉讼道路上艰难跋涉的28名职业病患者来说是来之不易的。12月2日到4日,5名已故山阳尘肺民工家属诉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洛南陈耳金矿法人)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依次在洛南县人民法院开庭。案件的主角已在等待中含恨离世。至于剩余的23名参与诉讼的、尚健在的山阳尘肺民工,他们盼望中的庭审依然遥远。
5名死者等来迟到的庭审
李光益、李光成、江谋富、王长文、王锦堂。这5条汉子,都上有老下有小,却因尘肺职业病,在2001年至2003年间相继撒手人寰。他们都是山阳县石佛乡麻庄河村村民,都于1995年左右开始在洛南县陈耳金矿打工。和他们一起在矿上打工的村民,绝大多数也都尘肺病发。
被职业病夺去性命和整个家庭的幸福,这5名民工的家属和其他尘肺患者一起,开始了追讨公道的艰难之路。
2002年2月25日,32名尘肺民工联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集团诉状,但被驳回,要求个案审理,理由是他们打工的时间不尽一致。
2002年10月15日至22日间,28名尘肺民工接到了案件受理通知书。11月1日,出庭通知书下发。但这个庭审,一等就是一年多。因民工们的工伤鉴定一直无果,直到今年12月2日,法院才开始为亡故的5名民工的起诉开庭。其余的23名民工对开庭的等待依然遥远。
此间的曲折艰难,民工含泪无言。
庭审焦点一:证人身份被质疑
5名死者,5场庭审。原告在变换,但诉讼事实和庭审辩论却没有什么分别。被尘肺夺去生命的民工和陈耳金矿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成了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纠缠的一个焦点。
这些曾在陈耳金矿卖力的民工,和他们绝大多数工友一样,并没有与矿方签定保护自己权益的劳动合同,这一点,使他们诉讼的路更为艰难。
然而,虽说《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这倡导性的条文规范并不意味着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曾针对本案发表见解说:“需要举证,例如劳动者曾从用人单位领取过工资和报酬、其他劳动者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等。”法庭上,诸如此类的举证被被告鑫元公司的代理人一一驳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原告方大多用其他一同在矿上打工的民工证言做证据,但被告代理人认为,尚没有证据证明证明人在陈耳金矿打工的事实,证人身份值得质疑,因而证言也应无效。
如此的辩驳令所有旁听的尘肺民工心如落入冰窟,本身陈耳金矿就没有和民工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按被告代理人的逻辑,找不到有合同的民工,就无人有资格作证明?
庭审焦点二:职业病鉴定不合规?
商洛市卫生防疫站以及一些医院针对5名尘肺死者出具的职业病鉴定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原告方向法庭递交的重要证据之一。
被告代理人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本身不具备鉴定资格,不符合程序。其另称,根据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职业病鉴定的诊断机构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鉴定主体资格证书,鉴定人员要有资格证。据此,被告质疑来自商洛市卫生防疫站的鉴定书:“该职业病鉴定组是否被卫生厅批准?是临时机构还是法定机构?并无证据证明。”同时提出,鉴定书只有患者姓名、自述和鉴定结果的内容,不能准确反映鉴定依据的资料,也没有参加诊断的人员的共同签名。
在这个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被告方进而提出,起诉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违反法律程序,不能参照工伤赔偿标准提起诉讼,应予驳回——这5名民工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均依照工伤赔偿标准核定,每人在12万左右。
原告代理人、山阳县148律师事务所律师痛心地解释说,他们早在今年6月份就申请洛南县劳动人事局对尘肺民工作工伤认定,法院也下了委托书,但至今也没有结果。
被告代理人认为这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一切按程序办事,他不进行认定,你可以告他不作为。”
但这对尘肺民工而言,实在是不现实啊!
庭审结束后,民工的律师叹息:“再套上一个案子民工耗不起啊,他们眼看着一个个死去!”时间的拖延对洛南劳动部门不算什么,但它却牵扯着一个个民工的性命。
庭审焦点三:陈耳金矿安全措施完备?
尘肺民工方面诉称,陈耳金矿采矿中干眼操作,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没有给民工投保和定期检查,导致他们肺功能严重受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被告方出具了大量证据证明他们在防护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出色,粉尘达标。证据包括金矿与施工队签定的《安全施工合同》、矿上的安全生产条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制度、上岗培训、培训教材等等。原告代理人认为这些制度是“墙上的摆设”,不能够证明粉尘确实达标。
被告还辩称,民工是受雇于金矿下属的施工队的,这些施工队均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了营业执照的合法采矿队,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和合法用人单位,所以被告应该是施工队而不是金矿。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施工队不具备防尘能力,法人鑫元公司无疑是被告。
庭审现场:从头到尾泣声一片
对所有参与诉讼的山阳尘肺民工来说,终于等到的5个已故民工个案的开庭意义重大。12月2日深夜,15名尚有行动能力的尘肺民工连夜赶路前往洛南旁听庭审,他们大多是二期尘肺患者,辗转300多公里山路,拖着病弱的身体,住3元钱一晚的店。他们说,几个已经不能出门的重病患者心里也格外牵挂开庭的事。
12月4日上午,王锦堂的案子开庭。今年8月,王锦堂不堪病痛折磨在家服毒自尽。原告席上是王锦堂伤心的妻子,旁听席上是15名尘肺民工和另外4个已故民工的家属。
庭审期间,来自旁听席上的喘息声和憋不住的清嗓咳嗽声让人心头发堵。寒冷的冬天,是尘肺患者身体感觉最不适的季节,胸闷气短的症状也更加明显。
江谋富的老父亲最先忍不住了,先是老泪在脸上恣意横流,接着是压抑不住地哭泣。15名民工也相继呜咽起来,瘦弱的男人们一个个无力地垂着脑袋,眼圈通红。原告席上王锦堂的遗孀也坚持不住了,闷闷的抽噎一阵阵从胸腔里迸发出来。
法官不得不一再提醒大家控制情绪。
这种眼睁睁看着生命已逝和将逝的悲痛也感染了原告代理人,在陈述辩论词的时候,律师又一次哽咽。他动情地说,王锦堂临终前留给媳妇的最后一句话是,如果官司终于有了结果,别忘了在他坟头烧上一份判决书,他要看一看。
庭审结束,悲愤难抑的民工们围住了被告代理律师,哭诉声讨。
两天半的时间,5名已故民工的案子审理告一段落,法院将待后宣判。
庭审之外:活着的患者前路更坎坷
针对尘肺民工亡故者的庭审终于开始进行了,对整个尘肺案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进程。然而从人道的一面出发,和死去的人相比,尚在人世的尘肺民工更应该看到诉讼希望,诉讼更多的意义应该在这里。毕竟,案件的结果,对活着的人更加重要。
但人还健在,就要依据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来上法庭,作为索赔和庭审的依据。然而工伤鉴定还困难重重。
不久前,尘肺民工又专程去找了洛南县劳动人事局,对方先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然后要求加盖商洛地区职业病鉴定组和商洛市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又出变故了。商洛地区职业病鉴定组和商洛市卫生防疫站曾于2002年2月8日和同年8月16日对53名山阳民工进行了尘肺诊断,但因商洛市卫生防疫站已于2003年9月组建为商洛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商洛地区职业病诊断组也已经撤销,所以两个机构的公章已被销毁。
商洛市卫生局给洛南县劳动局就此开了证明,但据代理此事的山阳县148律师事务所所长周全忠说,洛南劳动局以所开证明不合规矩为由,再次拒绝工伤鉴定。
尘肺民工望眼欲穿,他们心力交瘁。洛南县凄冷的街道上,有雪花落下来,15名民工缩着脖子围拢在一起,他们说,刘明升、成明金躺在家里,地都下不了,他们显然熬不过这个冬天了。难道只有死去,才能距离开庭的路更近些吗?
题外的事:洛南16尘肺民工诉讼案陆续开庭
据了解,洛南县高耀乡和麻坪镇目前也有18名曾在陈耳金矿打工、被检查患上了尘肺病的民工向洛南县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鑫元公司。他们中2人已经死亡。与山阳民工诉讼稍有不同的是,这次原告张玉琴替已故丈夫姜长武向三位“第三人”(矿坑承包人)提出索赔,并提出赔偿2万余元的补偿要求。在起诉过程中,不知是何原因,突然有2人中途退出。法院于今年4月份立案受理,近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及三要镇人民法庭以个案对这16名民工的诉讼陆续开庭审理。
今天,洛南县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吕春霞诉讼其夫何新来在被告工地(陈耳金矿)及第三人(矿坑承包人)打工患上尘肺病死亡要求赔偿一案。
据当事民工讲,他们立案也并不顺利,另外请律师也费尽周折,没能请到本县律师,只好从外县找律师。 (华商报 记者王冰)
来源:南方健康网
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