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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政责任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政责任

  【案情摘要】

  病员,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钟头后,由于病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毫升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病员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理员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

  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护理员乙发现病右前臂掌侧有2*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病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病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 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①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②护理员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③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④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⑤免去病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

  【医学法学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违反操作规程为主要原因的医疗责任事故。案中的护士甲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同时,护士甲对本该由自己完成的输液任务交给并无输液知识和经验的护理员乙去完成,也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所以护士甲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护士员乙由于技术水平和医学知识有限,对于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的“手臂疼、滴速慢”等现象不能正确理解,未能想到其不正常的疼痛和滴速慢是因血液回流障碍所致,因而也就没有想到去查看一下右上肢有无受压迫之处,致使止血带在穿刺后9个半小时才被发现。另外,护理员乙发现止血带忘解时间已长达9个半小时,且已出现水泡时,仍未对此事引起注意,未向医生报告此事,使病又延误10个小时。所以护理员乙也应对此案负责。本院院长在事故发生20小时后,组织会诊并决定转院是正确的,但在救护车联系不到的情况下,未能积极联系其他车辆迅速转院或请上级医院派前来会诊,共同研究应急抢救措施,而是消极地对症处理,使病又延误治疗两天,所以该院院长也对本案负有责任。

  从处理结果看,几名有责任者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尤其让服气的是,本案的处理机关并没有象有些行政部门那样,出了事故不分青红皂白,全往主要责任者一个身上推,只处理身在第一线的医护员,并不追究二线领导的行政责任,而是分清责任,分别处理,特别是对一院之长的失职行为也给予了应有的处理。所以,笔者认为本案的行政处理是非常公正、合理的。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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