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咬死婴儿案的法律责任
【案情摘要】
8月21日凌晨,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婴儿室护士李某值大夜班,负责护理24名新生儿。6时20分,李某发现自己的表停了,便去产科检查室找助产士徐某对表,并斜躺在产妇检查床上与徐某闲谈。6时40分,病房护士朱某来到产房时,发现婴儿室外水池上有老鼠活动,便告诉李某。李某马上回到婴室巡视一遍,没有发现老鼠的踪迹,便又去产科与徐某闲谈。7时5分,徐某到婴儿室找钢笔,先后发现117床、103床和113床4名男女婴儿的头部、面部均有血迹和老鼠齿痕,便急忙跑到产房门口叫李某。当时正在工作的李某不知徐叫她是什么事,待她将13名婴儿全部收回婴儿室后,即与徐某一起给被咬伤的4名婴儿清理伤口、止血。7时35分,医生何某来至婴儿室查房发现后,当即给4名婴儿诊治,并向李某交待说:“保护好伤口,压迫止血,看好婴儿”。7时40分,李某到配乳室刷洗奶瓶,填写交班日记。7时55分,妇产科主任胡某、医生何某来婴儿室查看婴儿时,何某又发现128床婴儿被咬伤,伤情严重。胡某随即叫何某去院部报告,院领导立即组织有弟科室医生对5名受伤婴儿进行抢救。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5名婴儿被咬伤,正是发生在李某两次离开婴儿室的时间内。其中128床男婴右上腭至鼻窝处几乎咬穿,上下牙床被咬烂,舌唇多处被咬伤,因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2时死亡。此外还有一男一女两名婴儿先后 于10天内死亡。
据调查:该医院因老鼠肆虐酿成事故已不是一次,但该院领导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妇产科婴儿室内早有老鼠活动,并有吃胎盘的情况,该科虽采取了药鼠措施,但没有奏效。8月26日,有一位受伤婴儿的祖母来探视时,亲眼看见从窗户跳进一只大老鼠,将其打死后一量,头尾竟有37厘米长。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经过立案侦查,认为值班护士李某的行为己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县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也将该院有关领导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医学法学评析】
第一,3名婴儿的死亡和李某的擅自离岗并无直接因果关。从李某三次离开婴儿室的时间上看,每次都没超过20分钟:第一次是6:20~6:40;第二次是6:45~7:05;第三次是7:40~7:55(第二次的6:45是笔者推算出来的,因为从徐某6:40发现婴儿室外水池上有老鼠活动后告诉了李某,李某又到婴儿室巡视一遍之后才回到产妇检查室,这之间少说也要经历5分钟,所以笔者推算出6:45),在短短的20分钟里,老鼠就可以乘机窜入婴儿室,并一次就咬伤了4名婴儿(因李某6:40巡视时并未发现异常,故此推断,4名婴儿系6:45~7:05这段时间里被咬伤)。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在7:40医护人员已开始纷纷上班,医院声响已相当大的时候,老鼠又在李某填写交班日记的15分钟内,再次咬伤了一名婴儿,足见该院的老鼠已猖撅到了何等程度!鼠害如此严重,值班护士即使尽职尽责也难以绝对避免婴儿被咬伤的事件。因为给婴儿配奶、刷洗奶瓶、上厕所等等均要离开婴儿室,其中每一项的时间都可能超过15分钟,老鼠完全可能趁此机会钻进婴儿室咬伤婴儿。鼠害不除,婴儿的安全就没有保障。所以说,鼠害严重才是婴儿被咬伤以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李某的所作所为不构成情节恶劣。一般来说,医务人员因工作上的失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都要具有“情节恶劣”这一特殊条件。而本案的李某显然并不具有恶劣的情节。首先,李某听说婴儿室外有老鼠活动,就急忙去婴儿室巡视,没有丝毫的懈怠表现;当徐某叫她但没说清何事时,李某没有放下手里的工作就走,而是坚持将13名婴儿全部收回了婴儿室。足见其对工作还是比较负责的。另外,李某对婴儿室的巡视还是比较频繁的。笔者不知该医院规定夜班护士要隔多长时间巡视一次病房,但据笔者所知,20分钟内就巡视一次的医院是不多的。有些医院的夜班护士几乎一夜都不巡视病房。多数也只是一两个小时才巡视一次。所以,像李某这样20分钟就巡视一次病房的,无论如何也算不上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构不成“情节恶劣”。
由于以上两个原因,笔者认为不应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倘若因为后果严重,不追究某个人的刑事责任不足以平民愤的话,也应该追究院里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因为鼠害严重是造成几名婴儿受伤及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老鼠横行医院显然是因为医院有关领导对灭鼠工作重视不够,尤其是在该院已不止一次发生老鼠肆虐并酿成事故的情况下,该院领导依然没有对鼠害引起足够重视,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灭鼠,显然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另外,倘若一时灭鼠有困难,领导也应该加强夜间值班力量,对婴儿室这类老鼠经常出没的科室,安排两个人值夜班,以保证婴儿一直有人守护,防止老鼠在护士不得不离开婴儿室时乘机钻入室内,咬伤婴儿,从而确保婴儿的安全。可遗憾的是,该院领导既没有积极灭鼠,又没有对婴儿室夜间配双人值班,所以,该院领导理应对此案承担主要责任。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