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案情
某女,24岁,因“孕40周零6天”86年10月15日下午18:00收入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时检查,一般情况良好。当晚22:00左右产妇腹部感阵痛。次日早晨6:30进入待产室待产,此时宫缩规则,每次持续时间20至30秒,间隔5分钟,宫口扩张到3厘米,胎心音每分钟140次,无不适主诉。至7:20宫缩加强,每次45秒,间隔1至2分钟,胎心音每分钟128次,宫口开到5厘米产妇送入分娩室。10分钟后,产妇诉胸闷、视物不清。助产士见其呼吸急促、口唇青紫,立即给予吸氧。产科医生及科主任闻讯前来抢救,只见产妇牙关紧闭、肢体屈曲抽搐、血压已测不到,随即昏迷,呼吸心跳停止。即作人工呼吸、心外按摩等,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产科医生对死亡原因分析认为,可能为羊水栓塞所致。家属认为产妇死亡是医疗事故造成,要求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当天死者亲属及同村村民数十人大病医院,捣毁一间办公室,使医院正常工作受到影响。后经省医科大学法医医学教研室尸体解剖,结果为羊水栓塞,认定产妇猝死系羊水检塞引起。
评析
本案中,一个以往身体健康的产妇的分娩过程中突然死亡,因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而造成纠纷,本案例经尸检,病理解剖所见两肺多数小血管内可见多数羊水成分栓塞,结合临床分析认为,羊水栓塞两肺以后使回心血量减少引起急性左心衰竭;尤其是羊水中存在凝血酶,可引起弥温性血管内凝血而导致死亡。羊水栓塞发病突然,变化急骤是产科最凶险的并发症,死亡率极高。极案例病人经医务人员及时发现抢救、处置得当,仍未能挽救病人的生命。尽管该产妇的死亡发生在分娩过程中,但不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造成的,属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并不负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要用正确的方法来处理。社会主义医患关系是心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为原则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它要求医务人员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忠于职守、献身事业、尊重病人、一切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谋私利等等。同时也要求病人有良好的就医道德,遵守医疗法规,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权利、讲究文明礼貌等等。这些是医患关系中双方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案例从医学上看,属医疗意外,家属对医务人员的有关病情分析解释不能理解,表示异议,这是正确的。但应通过正常途径,可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而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这是违法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本职能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病人就医的权利、医疗中人生安全和控告行医违法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的从业权、职业自主权以及正当医疗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医院的医疗工作秩序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医患双方都要依法办事,要按法律程序来处理医疗纠纷。
我国的卫生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已经颁布的卫生法规,人人都应遵守。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方面,国家已颁发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公安部颁发了《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等,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准绳。本案例中,医院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办事、保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时,经办人员却认为闹事者家死了人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这是令人遗憾的。对医院来说,医疗工作受干扰。公物被损坏,未能得到应有保护,这也是不公正的。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