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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案情

  某女,24岁,因“孕40周零6天”86年10月15日下午18:00收入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时检查,一般情况良好。当晚22:00左右产妇腹部感阵痛。次日早晨6:30进入待产室待产,此时宫缩规则,每次持续时间20至30秒,间隔5分钟,宫口扩张到3厘米,胎心音每分钟140次,无不适主诉。至7:20宫缩加强,每次45秒,间隔1至2分钟,胎心音每分钟128次,宫口开到5厘米产妇送入分娩室。10分钟后,产妇诉胸闷、视物不清。助产士见其呼吸急促、口唇青紫,立即给予吸氧。产科医生及科主任闻讯前来抢救,只见产妇牙关紧闭、肢体屈曲抽搐、血压已测不到,随即昏迷,呼吸心跳停止。即作工呼吸、心外按摩等,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产科医生对死亡原因分析认为,可能为羊水栓塞所致。家属认为产妇死亡是医疗事故造成,要求追究医务员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当天死者亲属及同村村民数十大病医院,捣毁一间办公室,使医院正常工作受到影响。后经省医科大学法医医学教研室尸体解剖,结果为羊水栓塞,认定产妇猝死系羊水检塞引起。

  评析

  本案中,一个以往身体健康的产妇的分娩过程中突然死亡,因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而造成纠纷,本案例经尸检,病理解剖所见两肺多数小血管内可见多数羊水成分栓塞,结合临床分析认为,羊水栓塞两肺以后使回心血量减少引起急性左心衰竭;尤其是羊水中存在凝血酶,可引起弥温性血管内凝血而导致死亡。羊水栓塞发病突然,变化急骤是产科最凶险的并发症,死亡率极高。极案例病经医务员及时发现抢救、处置得当,仍未能挽救病的生命。尽管该产妇的死亡发生在分娩过程中,但不是因为医务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造成的,属医疗意外,医务员并不负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要用正确的方法来处理。社会主义医患关系是心社会主义的道主义为原则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它要求医务员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忠于职守、献身事业、尊重病、一切从病的利益出发,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谋私利等等。同时也要求病有良好的就医道德,遵守医疗法规,尊重医务员的格和权利、讲究文明礼貌等等。这些是医患关系中双方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案例从医学上看,属医疗意外,家属对医务员的有关病情分析解释不能理解,表示异议,这是正确的。但应通过正常途径,可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民法院起诉。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而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这是违法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本职能是保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病就医的权利、医疗中生安全和控告行医违法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医务员的从业权、职业自主权以及正当医疗活动中的身安全、医院的医疗工作秩序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医患双方都要依法办事,要按法律程序来处理医疗纠纷。

  我国的卫生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已经颁布的卫生法规,都应遵守。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方面,国家已颁发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公安部颁发了《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等,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准绳。本案例中,医院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办事、保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时,经办员却认为闹事者家死了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这是令遗憾的。对医院来说,医疗工作受干扰。公物被损坏,未能得到应有保护,这也是不公正的。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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