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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处理医疗纠纷

经济补偿处理医疗纠纷

  案情

  病员妇女,21岁,1995年6月20日因临产被送进某乡卫生院。入院后,经查确认胎儿宫内窘迫,枕横位,属部腹产适应症。

  该卫生院由几位退休医生承包,医生在给产妇行剖宫产术时,因儿头娩出困难,术者又在子宫切口处纵切一刀,使刀口呈T型。因麻醉效果不充分,操作困难,产妇鼓肠,术野不清,且因紧张,术者本此时心脏病发作,呼吸急促,卫轮青紫。故误将产妇肠管浆膜层划破,接着术者用止血钳把肠管划破处夹信继续取胎儿,因儿头嵌入口较深,扳儿头时一用力,取出胎儿后发现止血钳插在婴儿脸部左侧肋腺轻度损伤。

  处理

  事件发生后病员及家属要求将事件定为医疗事故,而医生认为自己带病坚持手术,挽救了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实属不易。争议送至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委员会认为不构成事故。病员及家属不服向上一级委员会重新申请鉴定止级委员会认真分析了情况作出结论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评析

  卫生院违反规定将该院承包给几名退休医生,而此案医生为病退员,已不适于再从事医务工作,而违反规定继续做手术,险些发生重大事故,定为医疗事故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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