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手术中引的医疗事故
案情
1990年1月6日,李某(女)因左乳房肿痛至某区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乳腺癌”,1月16日,医院的医生在未作切片检查的情况下,对李某作了左乳房癌根治手术,1月18日医院的病理报告确诊李某为“左乳房浆细胞性乳腺炎”。1990年11月经过区医疗事故复写委员会鉴定,医院为病人所作的手术为三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委员会认为李某在手术后一个多月内需有人护理交在手术后增加营养,且该医疗事故对病人手臂功能有一定影响。李某出院后,医疗单位开出证明病休至1991年节月14日。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医疗事故补偿费800元、鉴定费80元,赔偿医疗费189元误工损失费2,400元,家属护理费600元及营养费3000元。医院辩称:本院对医务人员在为李某施行手术时操作不当,造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之事实无异议,同意按有关规定补偿李某800元并承担鉴定费80元,但不同意对李某进行其他经济赔偿。
评析
医务人员为李某治疗时操作不当造成医疗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李某必要的经济补偿并承担事故鉴定费用;鉴于医务人员的行为使李某身体受到伤害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则包括李某为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家属为其护理造成的误工损失,李某从住院至1991年3月的误工经济损失及其必需的营养费、护理费。另鉴于李某误工未能按规定增加工资,医疗事故对李某手臂功能有一定的影响,医院应补偿李某作为生活补助的费有。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的有关规定判决:区医院给付李某医疗事故补偿费800元及鉴定费80元;一次性赔偿李某医药费、护理费、护理费、家属护理误工费460元;赔偿李某误工经济损失1480元,营养费675元。案件受理费李某负担128元,医院负担210元。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