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于新生儿室引起的纠纷
案情
×年×月×日上午九时许,在×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评分标准被订为满分10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并抱母乳。新生儿五官端正,健壮可爱,吸吮有力,哭声响亮。突于产后第三天晨五时三十分发现死于新生儿室,家属控告引起的医疗纠纷。
在院级医疗鉴定会上,邀请两位儿科专家和家属所在单位聘请×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参加。首先由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①前日晚10时至次日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②1时15分:排便后喂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③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④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⑤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⑥5时30分:护士巡视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表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大夫检查确认死亡。
检查发现:固定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尸斑指压之稍见退色,口鼻部有奶水。
尸体解剖检查主要发现;
头面部青紫色,右半身表紫色尤以右前胸部明显,固定尸斑形成,口鼻部未见分泌物(尸检前由病房已作初步处理)
心包膜、肺浆膜面、胃肠粘膜及浆膜面、胸膜、腹膜等内脏表面均可见点状出血,内脏肝、肾等明淤血。组织病理检查也示内脏严重淤血,缺氧,小血管扩张。肺组织病理 切片检查还发现少量羊水吸入。
鉴定会有以下两种意见:
1.认为新生儿的死亡是属于“新生儿狡死综合症”。目前,对其发病的原因尚不明了,是一种细微的细胞学方面的改变。否定系由羊水吸入致死,因就现在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绝大部分新生儿都有少量的羊水吸入,而且出生后已三天,不致因此而造成新生儿死亡,病理检查报告也支持这种意见。所以,该新生儿的死亡原因“新生儿狡死综合症”,医务人员没有任何责任。
2.根据病历记录、尸检报告,尸体头面部青紫,尸斑颜色深,内脏表面、粘膜表面出现广泛的点状出血,内脏的严重淤血等表现,是窒息死亡所特有的现象。所以,新生儿的死亡系窒息而死。从尸斑的分布上看,头面部,右侧前胸部明显,说明系口鼻受堵,右前胸部是处于向下的体位,新生儿不能自己翻身(手足捆在襁褓中)。其次从尸斑的形成时间上看,致尸检时尸斑仍在头面部和右侧前胸部为主,可见发现新生儿死亡时已形成固定尸斑,固定尸出现在新生儿最少也要在死亡后四个小时,且尸斑出现在尸体的低下部位,可见该新生儿在频死期系面部及右前胸侧卧位,死于呼吸道堵塞性窒息的可能性大,问题在于值班护士是否能如实陈述新生儿死亡时的真正姿式和体位。其三值班护士的护理报告是虚构的,从1日15分新生儿排便后喂奶30毫升再未观察、巡视该新生儿,以致造成死后最小四个时后才发现新生儿已死亡。因此追究护士的渎职责任是应该的。
结果:
本纠纷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在当事人双方的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从经济上对家属进行了补偿。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