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政诉讼处理
案情
某患儿因发烧被家长带至某厂医务室看病,厂医在其左臀部肌肉注射一针进行治疗。后患儿住进省人民医院治疗,于第四天死亡。在患儿家长的要求下,县卫生局做出处理决定,认定厂医为责任人,要求厂医务给予赔偿。厂医务室不服该处理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了一起医院告卫生局的行政诉讼案。
患儿为七个月男婴,某日被带到厂医务室看病,厂医问清症状后,开了处方,并为患儿左臀部注射一针,后患儿持续高烧不退且左臀部起了一个红肿疙瘩。于注射后第二天下午住进省人民医院,经过四天的治病与护理后死亡。省医院的死亡报告结论是:由左臀部感染引起绿脓菌败血症合并多脏器功能误竭,并致死亡。患儿死亡后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患儿家属向县降生避提出厂医治死人命的控告。
县卫生局接到控告后,即委托本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调查,但调查的结果并查清造成患儿左臀部感染致死亡的责任人是谁,故做出了无法认定责任人是谁的鉴定意见。后又经市和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两次鉴定,均认定,这起医疗事故的责任者是厂医务室的厂医,事故性质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县卫生局据此做出四条处理意见并将处理通知书分别送达了厂医、病员家属和厂医务室。病人家属不服县生局的处理意见,向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卫生局未通知厂医参加复议,做出维持县卫生局的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书,但未送达厂医。厂医因不服且卫生局处理意见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卫生局的医疗事故处理通知书。
县卫生局处理通知书的内容是:关于×××家属与××厂医务室医生×××医疗纠纷一事,经××县、×××市、××省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三次鉴定,市、省两级鉴定结论均认定此事故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为××厂医务室医生×××。根据国务院有规定及《××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前后三次鉴定费用共计贰佰捌拾元由××厂务室负担。(二)根据《××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受害人×××家属由厂医务室一次性付给补偿费柒佰元整。(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患儿)在××省医院的医疗费用计陆佰玖拾柒元玖角参分由××厂医务室负责支付。(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厂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厂医)以行政处分。
处理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厂医务室诉县卫生局的行政案件。原告认为,县卫生局的直接责任人认定及四条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违背事实的,其理由如下:(一)患儿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省医院而不在厂医务室的厂医。首先,厂医只在患儿左臀部打了一针。其右臀部有红肿的一针不是厂医所打。其次,患儿入省医院臆,左、右臀部共有四个针眼,县生局调查后未查清都是谁打的,而市、省两级鉴定委员会未进行详细调查,就断定厂医为事故责任人,毫无道理。第三,患儿住省医院四天并经手术(脓肿切开引流术)后死亡,是省医院治疗护理过失所致;省医院对患儿治疗中所用的先锋霉素、灭滴灵等对绿脓杆菌无效,本案应属省医院的事故。(二)患儿死后,已引起医疗纠纷,患儿家属却消尸灭证,不进行尸体解剖。(三)市、省两级鉴定委员会没有深入调查,在没有检测厂医务室情况,没有化验医疗器械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做出错误鉴定。所以,县卫生局依错误鉴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被告县卫生局辩称,原告的起诉状中,全部内容是对市和省两级鉴定结论有异议,而对我局的四条处理决定未提出异议,故县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我们是依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厂务室正确合法。
法院则认为,县卫生局对厂医的处理中,在证据方面,提供材料不全,没有调查询问当事人笔材料。在程序方面,没有立案手续,主体列法错误,复议机关应通知厂医参加复议而未通知,复议决定书也未送达厂医。在适用法律方面,处理通知书第二项没有具体适用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事实方面,县医院未能向法院提供医疗费票据,处理通知第三项关于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事实不清。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县卫生局×卫医字(1995)×号医疗事故处理通知书;撤销××市卫生局×局医复决字(1995)×号卫生行政复议决定收。诉讼费八十元,由××县卫生局负担。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