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诉患者拒付医疗费纠纷
案情
被告单位职工张××之子张××因病于×年×月×日住我院,临床诊断为“脱髓鞘病”,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神志清楚、能自己进食等,完全可以出院休养,不应长期占用病床。院方曾多次通知家属交清医药费,办理出院手续。但其拒不结账,不交纳医药费,现已拖欠近一年之久。为维护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如数交纳医药费办理出院手续。
被告人一方住院时曾持有其单位的介绍信,其中注明“住院期的医药费用,一切费用由我单位负责交清”。原告一方为解决病人出院的医疗费及家属提现的医疗问题多次与被告单位联系,请他们协助解决。并两次把病人欠款请代送与被告单位及多次派人联系,被告单位仍不予理睬。为了收回医疗单位垫付的医疗费款,加速病床周转和抢救更多的病人,我院要求被告单位履行经济责任,将所欠医药费拨付我院并办理人病人出院手续,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要以公正判决。
处理
查:被告张××之子张××是脑系科疾患,原告对其进行脑室造影证实,经本院委托××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对张××的诊断为:“脱髓鞘症”并无不当,患者下肢瘫痪是病情发展的结果,不属医疗事故。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给付原告医药费,被告汽车装卸×社人交付医药费的信件,就应协助被告人张××给付张××所欠原告的医药费。
原、被告双方因医疗费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是被告汽车装卸×社的工人。被告之子张××于×年×月×日住进原告医院脑系科治疗。在住院时,被告单位出具书面保证负责清偿医药费。被告至今未付医药费,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在审理中被告张××提出:张××下肢瘫痪是属于医疗事故,请求法院给予鉴定,不同意给付医药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据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住院期间拖欠医药费3625.78元,由××市汽车装卸×社在判决生效后付给原告一方,尔后再与被告张××结算。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