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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应当赔偿

这起事故应当赔偿

  案情

  某女,24岁,1985年11月17日上午9时,以“孕38周、阵发性腹痛4小时”收入某乡卫生院待产。在妇产科当班的是卫生学校毕业才3个月的见习妇幼医士。中午12小时,产妇阴道口先露粉红色胎体,未见头发。当班医生依据5次产前检查均为头位,认为该胎儿系脑积水或无脑儿可能,考虑破水助产。随即向家属征求意见:此儿是怪胎、穿颅助产可以减轻产妇负担。家属表示:胎儿既然是怪胎,只要产妇好就行。该医生就在胎儿先露部位用剪刀剪了3刀。分娩过程顺利,随着产程进展发现胎儿是臀位,经助产,自然娩出一女婴。但该女婴会阴部损伤严重,局部肿胀发黑。当班医生认为该儿已无用了,未作脐带消毒包扎等常规处理,也不给新生儿采取保暧措施。并数次对家属说:孩子是怪胎,甩掉算了,将来或许生个儿子多好呢。家长不忍心,2个小时后产妇回病房时将该婴带回。次日上午,另一妇产科医生上班后,检查发现婴儿本身无病,会阴部损伤严重,即送省儿童医院。经省儿童医院检查,该婴儿大小阴唇部分裂伤,阴道前后两侧壁全部裂开,处女膜破裂,肛门破裂,会阴部裂口延伸至左侧腹股沟处。经医治,基本痊愈出院。

  家属因妇产科医生在接产过程中判断处置失误,致使女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医务员的责任。

  评析

  (1)本案从表面看,似由缺乏临床经验、业务技术水平低所致,而分析整个过程可以看到,该医生存在着严重的道德缺陷。在接产过程中主观臆断,不请示上级医师,将一个正常胎儿误认为脑积水、无脑儿、擅自施行破坏性手术,致使胎儿产下后仍固执已见,不给新生儿作脐带常规消毒包扎处理,不采取保暧措施。这种无视生命的不道德行为是不能容忍的。社会主义的生命观认为,生命是宝贵的、神圣的。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后,他(她)的生命就得到社会的承认,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给婴儿作常规处理,无异于扼杀一个新生命,这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

  (2)医务员在接产过程中判断失误,导致处置不当。一般来说,疾病诊断应依据详尽的病史资料,仔细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然后加以认真思考分析,才能作出诊断,切忌想当然,云亦云。产妇虽然做过5次产前检查均为头位,但据此就断定分娩时的胎位是头位,这种思维方法是不科学的。在整个怀孕过程中,胎位是呈动态变化的。入盆后的胎位一般来说是固定的了,但检查时触诊的质量和检查者的经验又直接影响到诊断的正确性。严谨求灾的医德修养要求医务员在诊疗工作中精心检查、细心观察,防止误诊误治。如遇个不能明确诊断时,应向有经验的医务员请教或提出会诊,绝不能采取轻率态度鲁莽从事。病的利益高于一切,救死扶伤、对病生命负责,这是医务员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

  (3)本案例反映了卫生院管理上的缺陷。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固然有工作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因素,但让一个卫校毕业才3个月的年轻在没有上级医生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顶岗,这是管理上的失误。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农村医院特别是乡卫生院医务员不足的状况,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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