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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有关人士谈4月1日起“医院举证”规定

首都有关士谈4月1日起“医院举证”规定

  千龙网2002年3月31日讯:从4月1日起,患者如果要告医院,再也不用为找证据而犯愁,因为只要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是最高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最新规定。

  从客观上看,由医院举证的确改善了患者的弱者地位,但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这座失衡的天平并没有就此达到平衡。

  令患者“喜忧参半”

  1984年10月10日,李新荣在天津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被误割掉甲状腺及甲状旁腺。此后,她一边靠服用药物来维持生命,一边与医院顽强地打着官司。在18年中,她的气管因为抢救被切开了7次,静脉被切开了2次,因内分泌失调引起的子宫出血使她有时候需要输血,但是因输血,又引起了病毒性肝炎。由于没有了甲状腺,现在她的一肾已经坏死,身高矮了14公分。

  当记者告诉她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后,她用“喜忧参半”来形容她的心情,喜的是病从此以后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病历,忧的是医院提供的证据有多少可信度:“我对医院提供的证据是非常反感的,他要证明他是清白的,还不是他说什么就是什么?!”她说她当时从医院“偷出”的病历与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就是不一样:她所影印的病历上甲状腺的颜色是紫红色,而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上则为“灰白色”!客观的事实让她对医院产生了不信任。

  “‘完善’病历的做法是很难避免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乔教授在接受记者时说,病历是一切判断的依据,因此如何保证原始病历的真实性就成为目前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

  即便在法律上赋予了医院提供举证的义务,但并不是说患者就没有举证的责任,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主任郑雪倩分析:“患者起码要证明你与医院有医患合同关系的事实,比如要保留挂号条、病例;浯伪匦胫っ髂闶芩鸷Φ氖率涤胍皆旱恼锒辖峁斜厝坏亓怠U馐腔颊弑匦胍峁┑摹!?/p> 乔教授指出:事实上,由医院举证事实上只是由医院提供患者的病程记录和医嘱,而这在司法解释为出台前就一直是这样做的,不然过去的医患官司怎么打?“只不过这一次在是法律对字面做了些改动,把医院举证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但实际操作上与以前区别不大。

  让医生变成“胆小鬼”

  由于医院举证有“举证倒置”的嫌疑,事实上是先把医院放在被告席上,郑雪倩说这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她对高法制定这样的司法解释是否征求过医疗口的意见表示怀疑。她认为这样很可能会打击医生勇闯“治疗禁区”的积极性。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医生对患者要求拿到病历的做法多半给予理解。北大医院内科的陈程大夫表示,其实以往一直不让病复印病程记录和医嘱,事实上是对患者的一种保护,而不是想隐瞒什么。如果患者坚持复印,是完全有权这么做的。但医院举证必然导致医生的自我保护行为,“现在我们在给病看病时,说的每句话、每个字都非常谨慎”。 有关士也指出,医院提倡“只要有1%的希望都要用100%的努力来争取”,但现在有可能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医生为病治疗的时候必然会完全按医书所述进行,但事实上很多的临床治疗如果全按医书操作,绝对是救不了病的。“这样一来,最终受害的还是病。”

  据统计,目前只有大约二成的医患纠纷诉之于法律,因此北大民医院副院长王积善非常担心:医院举证也会带来诉讼热,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到时医务员将成天忙着找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医院的正常运作将遭到破坏,影响市民看病。

  技术行为举证可能遭遇尴尬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认为,高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司法解释,是鉴于目前医患纠纷越来越多、矛盾日益突出,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在举证方面做出的某些松动,从法律上看,应该是一种“微调”,“但决不能认为问题就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只能是说有望得到公正,但究竟怎么样,只能是拭目以待”。

  天津第一中心医院程之大夫告诉记者:目前的医疗事故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责任型,也就是医生误诊或用药剂量错误所产生的,这类即便是医院提出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患者和他的代理律师和法院都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询。但难就难在第二类:技术行为所导致的医疗事故。

  乔教授以“多因一果”的病例为例也认为为技术行为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医院必须要证明造成患者不幸的后果与他无关,但实际上有许多因素是医院无法控制的,比如患者不同体质,甚至患者的情绪都有可能造成最后不幸的结果,因此要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的举证就为医院带来了的困难。”目前并没有对应该对哪些医患纠纷进行举证,通过什么方式等将之具体化,这是实施这条司法解释目前遇到的尴尬。

  “看不见的第三方”干扰医疗事故鉴定

  “由谁举证不是问题,关键是医疗事故鉴定!”乔教授认为举证责任只是表象,而本质是医疗事故鉴定。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主要员来自各医疗单位,这种“老子审儿子”的做法,自然让处于劣势地位的患者难以接受。

  乔律师说,鉴定小组是临时组成的,那些来自各医院的鉴定委员谁又能保证自己所在的医院永远不出事故,不让别裁判呢,因此在鉴定中往往颇多顾忌,坦率直陈者少,含混不清表态者多,使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常出现偏颇或模棱两可。“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走不通时,患者常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但郑雪倩告诉记者:因为法医不具备临床经验,因此鉴定报告的权威性又受到了院方的怀疑。

  医疗事故鉴定就是要分清患者、医院的责任,但有也明确地提出:在医患关系中存在第三方。 有认为:法律的天平并不因为由医院举证而改变。因为医生给病治病,并不等同于食客进餐厅就餐。在一般的“消费行为”中涉事的只有两方——顾客和服务提供者。在医疗活动中,除了病和医护员外实际还有“看不见的第三方”,即疾病的存在。

  正是鉴于第三方的存在,郑雪倩认为目前通过法律解决医患纠纷不能简单等同于身伤害,“因为身伤害带有故意的成分,而医生是本着治病救的态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只能用‘过失’,所以必须出台特殊法。”她认为在还法律以公平时,尤其在涉及医疗技术行为司法鉴定时,应该考虑到医院的过失,病的自身因素以及疾病本身的因素,尽快出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才是现在的当务之急。

医业网

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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