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与医患平等
《人民报 海外版》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历经十余年的艰难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4月15日公布,并将自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由于在掌握医学科学知识方面的不对等性,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加注重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新的条例在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着力于平衡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地位关系,从而有利于科学和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都是医院和医务人员掌握病历资料,病人难以取得。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等等。为保证公开、公平,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条例要求医生必须及时、如实、准确地填写所有的医疗文档,禁止涂改和毁坏病历,即使遇到忙于抢救病人的情况,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以内,也必须将当时抢救的过程,各种治疗措施以及病人病情的变化,补记在抢救记录上,而且要注明是补记的。
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
以往,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由于医疗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鉴定结果难免有失公允。新条例规定,从今年9月开始,鉴定工作将改由医学会负责。作为一个医学的学术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医学会将汇集方方面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里不但有医务人员也有法医。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和法医应当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条例还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医疗事故一律分为四级
原来的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再分成不同的等级,而技术事故的处理相比责任事故处理要轻。新条例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区分,一律划分为四级。因为不管是什么事故,病人要承受的后果是相同的。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解决纠纷靠协商、调解和民事诉讼新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与医院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从而使患者维权的道路更加平坦。
赔偿标准将大幅提升
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相比15年前的赔偿办法,新条例的赔偿标准有大幅提升。一个一级医疗事故,如果完全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负责的事故,赔偿标准要比过去成倍、成十倍或者更高的提高。赔偿原则和赔偿项目也有了可操作的细化规定。新的条例中,医疗事故赔偿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这三个因素,条例规定了11个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报记者 刘泉)
人民报
200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