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医事立法,正确调整医患关系(之三)
郑雪倩
欠费患者的治疗问题。我国大部分析医院都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国家补偿很少,甚至没有。每个医院每年平均有几十万元到100万元的患者欠费,对这类患者应当采用何种治疗方案,法律没有规定。医院不积极治疗可能导致患者的死亡或加重病情,积极治疗医院无力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侵占其他患者的医药费用。例如急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停止血液透析可能死亡,不停止透析一年费用几十万元,医院无力承担。医院面临选择治与不治的困惑,患者不交费也不出院,医患关系如何处理。
患者在医院的滞留问题。患者已达到出院标准,但不出院。虽然公安部和卫生部曾联合发文视为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但没有详细在执行中如何操作。
医院不是一个养老机构,有些患者家属因家中无人照顾老人或卧床患者,将患者留滞在医院,拒不出院,在我国住院床位与患者不成正比的今天,这种现象影响到其他患者的就医和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经诉讼到法院一审、二审需要一年时间,法院判决后也难以执行。法律面对这种情况显得苍白无力。
患者家属因医疗纠纷纠集众多人围困医院、围困院长、殴打医务人员、停尸医院等问题。虽然也有卫生部和公安部的联合发文,但是达到什么程度,就可视为违反、扰乱医院诊疗正常秩序,应给予什么程度的处理,规定的也不十分明确。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2年第17卷第24期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