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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医事立法,正确调整医患关系(之四)

呼吁医事立法,正确调整医患关系(之四)

郑雪倩

  应制定一部独立的医事法来规范医患行为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医事法律,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行为。有一部分法学家们认为,医事领域中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只需在民事法律中加入一个章节即可。有一部分法学家认为,不需要帛定医事法,只需制订医疗损害赔偿法即可;笔者认为,医疗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它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则调整太原则和模糊,法官因不具备医学的知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有时往往很难体现公平和公正。而单立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不能解决现存医患关系的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没有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又如何区分对与错呢?是非的标准是什么呢?再者医患关系中,不仅仅只是存在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调整医疗机构的行为,同样还应当有法律规范患者的行为,才能保证医疗行为中正常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确保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正常发展,真正体现为广大大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因此,应当有一部独立的医事法,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运行行为的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确切保障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工作开展的法律地位。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2年第17卷第24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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