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品招标采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仅仅是简单的药品采购方式的改变,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医疗、医药、价格、社会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医药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因此,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根据药品自身的特点,加强引导,规范行为准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加强引导,规范招标行为,公平招标。
药品购销是一种经济行为,政府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引导、规范招标行为规则的同时,要尊重和维护医疗单位、医药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医药商品流通的内在规律。在目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较多、缺乏比较成熟经验和不具备大面积推进条件的情况下,应本着即积极又谨慎的原则,严格规范试点工作,力求提出规范的做法,逐步推进,严防一哄而起,全面铺开。要制定统一、科学、通用性强的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招标主体的资格、评标能力和招标的行为规则的监督管理,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经办单位提出的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操作规则,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招标时,招标方必须填报药品品种、数量、交付日期和货款交付日期、交付方式,明确招标、投标双方公平的权益和应付的违约责任,严格履行招标药品的购销合同。
二、加强对招标药品的价格管理,让患者得到相应的实惠。
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的评标必须坚持有利于促进医药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减轻患者负担的三盈利原则。药品招标不能以低价作为评标的唯一标准,要建立科学的价格评标体系,要有合理的“标底”,对一些经过GMP、GSP认证的企业,对原研制单位的产品、专利产品、单独定价产品以及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的优质产品,应该实行差别差率,拉开差距,确保招标药品的质量,并要体现扶强扶优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2001年88号文件、250号文件的精神,合理地制订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将药品招标让利部分的多数让给患者。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标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对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恶性竞争、低于成本投标的倾销行为,必须及时进行监督或查处。对不执行中标药品临时价格的医疗单位,要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以保证广大人民群重的利益。
中国医药报
200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