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规范药品招标收费
国家计委日前发出通知,对药品招标收费项目、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规范药品招标收费项目,国家计委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可暂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国家对此有新规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提出,招标文件费应按招标单位制作招标文件的工时成本费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以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药品招标服务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每个招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在国家计委规定上下15%的幅度内确定当地招标文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
为坚决取缔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国家计委规定,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人、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国家计委提出,要加大药品招标收费的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收费中的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医疗机构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对药品招标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降低,该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制止乱收费,维护正常的药品招标收费秩序。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注:招标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即各招标金额间乘相应费率后之总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
200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