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肺结核五大分类法的修订意见
中华结核和呼吸感染 1998年第12期第21卷 专题笔谈
作者:张培元
单位:100095 北京胸科医院
1978年制订的现行五大分类法,执行已20年,有修改的必要。五大分类法存在的主要缺点为:
1.结核性胸膜炎属于胸膜结核,不应划入肺结核。
2.浸润型肺结核几乎占全部肺结核患者70%~80%以上,而这些患者的病变性质、X线形态、预后及对化学疗法效果又不完全一致,笼统归纳为“浸润型肺结核”对诊断和治疗起不到指导作用。
3.浸润型肺结核的“浸润”二字,字意不清,常易造成临床上的误解;“浸润”二字实际上是病理科辞汇,不能具体反映胸片上病变的病理性质(渗出、增殖、干酪),也不能反映病变有无活动性。
4.突出痰细菌学指标不够。
5.分类仅限于肺结核,应把结核病的控制由肺结核扩大到肺外结核,特别是在面临AIDS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因患AIDS时肺外结核发生率大约在50%~80%左右。
对修改分类法的建议:
1.与国际结核病分类接轨并结合我国结核病具体情况,可参考美国结核病分类,把我国现行的单纯的肺结核分类改为结核病分类,即按部位分成:肺、胸膜、淋巴结、骨和(或)关节、泌尿生殖系统、脑膜、腹膜、其他(须列举主要病变部位,其它部位病变也可以列举,应做到解剖部位正确)。理由为:(1)随着医学影像学的发展和检验方法的进展,使精确地确定结核病的部位成为可能。(2)正确的诊断部位对疾病诊断、结核病治疗有很大帮助。(3)结核病学科视野不应该只把肺结核做为主要对象,也应把全身其他部位结核病纳入自己的学科领域。随着我国肺结核逐步趋于控制,其他部位结核病将会相对突出。(4)以前许多其他部位结核病主要依靠手术治疗,属于外科学范围,目前除诊断疑难者外,随着结核病化疗的进展已可以完全治愈而成为内科疾病。
2.在上述结核病分类基础之上,原肺结核分类中结核性胸膜炎自然应从肺结核分类之中删除而列在胸膜结核内,而肺结核分类建议区分为六型即:Ⅰ型:原发型肺结核(包括原发综合征和气管、支气管淋巴结结核);Ⅱ型: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包括急性、亚急性和慢性血行播散);Ⅲ型:渗出型肺结核(指以渗出性病变为主的肺结核);Ⅳ型:增殖型肺结核(指以增殖性病变为主的肺结核);Ⅴ型:干酪型肺结核(包括以干酪病灶为主的肺结核、干酪性肺炎和结核瘤);Ⅵ型:空洞型肺结核(指以空洞为主的肺结核)。上述分类对估计预后、指导治疗较为有利,由于注意了X线的特点,便于诊断和鉴别诊断,也解决了原五大分类中笼统把大多数病例都统归于“浸润型肺结核”的问题。
3.新分类法应注明患者是“初治”或“复治”,因为两者间的化疗方案不同,疗效及预后也有明显差别。
4.新的肺结核分类中应更突出痰细菌学指标,对耐多药者应注明,因为它在流行病学及临床治疗和预后上均有重要意义。
(收稿:199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