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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最重处罚50万元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最重处罚50万元

  ■法制

  “安装通风排毒设施需要10多万元,不安装不就罚几千元吗?罚款好了。”有这种想法的企业管理者今后要小心:《职业病防治法》5月1日正式实施,违法者可能被处以2万—50万元罚款。

  不给不良业主留法律空隙

  长期以来,很多认为职业病的防治没管,导致一些无良企业主“无法无天”。

  《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之一、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称,职业病防治法多方面有创新突破,仅违反法律的处罚就有14条之多,以往钻法律管辖真空地带者将无机可乘。

  据了解,1987年国家《尘肺病防治条例》颁布以后,我省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急待注入新的内容。比如现行职业卫生法规没有限制原材料,特别是新化学品使用的条款,使众多未知成分和毒性的化学品以各种代号大量进口和使用,由于不了解其真实成分和毒性,导致新的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如1992年—1994年,我省共发生二氯乙烷中毒7宗,发病数36,其中死亡9,导致工中毒的原料都是品名为“ABS514溶剂”、“3435胶”的原料,其化学成分是二氯乙烷。

  对事故责任不再罚款了事

  黄汉林称,新法从前期预防到劳动过程中的防护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保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诸方面,都制定了详尽的法律条文,其突破创新主要体现在:

  ——加强了职业危害源头管理力度。防治法规定了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从源头上实施严格管理:在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立项或施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整个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产或使用。

  ——明确用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违反防治法的用单位,除了可被处以2万—50万元的罚款外,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员违反防治法规定,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对单位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日报

20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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