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将改由医学会主持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 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和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处理医疗事故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因此,今后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新华社)(记者朱玉 王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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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