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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意见是否有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意见是否有依据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疗事故鉴定的报道经常见报,据了解,在鉴定会中,鉴定委员门都是空手而去,到时候就凭一张口来讲,这在外看来很正常,因为鉴定委员都是“专家”。其实这样是很不科学的,因为不论你是什么样的专家,你要发表你的论点,就必须要有你的依据,要引述大量医学文献,就象律师说话要有证据一样。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不懂医的特邀监督员能够行使监督权。现在就是写一写医学论文也要引述大量医学文献,如果没有引述文献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就不能发表文章。

  特邀监督员可以看一看,医患双方及鉴定委员对所要证明的观点是否有充足可靠的论据,如果医患某方引经据典证明自己的观点,而鉴定委员只是凭一张口就否定了此观点,这里面问题就大了……

  医学证据的引用,应该有硬指标,才能避免被鉴定员灵活变通,不然的话鉴定员怎么讲都是有道理的。医学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可按以下分级法参考。

  第一级 卫生法规

  由国务院、卫生部、地方政府颁布,绝对权威,例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等,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有的鉴定委员认为某些法规大家都没有执行,所以法不则众。在此应如果出现 “惯例大于法规”的现象,则鉴定违法

  第二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指出: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对于这段法规必须依法解释,即: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那么这些 “成文的”就是卫生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最权威是国家颁布的标准,有的书明就是《╳╳诊断治疗标准》、《╳╳操作常规》,这些标准虽然不是有国家颁布,但权威仅次于国家颁布的标准。

  第三级 医学专著

  最权威的是大专院校的教科书,以最新版本为准,教科书论述广泛,但不够细致,特别是对于某个病种的论述,这时候可参考其它的医学专著作为补充,例如对某个问题《妇产科学》中没有讲的,可以用《产科学》,再没有就找《难产》,再没有就找《头位难产》,依此类推。

  第四级 医学文章

  可信度低、在前面三级范围没有论述的情况下,综述文章可信,多篇文章支持的观点可信,个别的文摘报导最不可信。

  以上四级的可靠性权威性逐级降低,上一级的观点可以否定下一级的观点。

  如果专家的观点只是依据“在临床经验中……”,“我曾经遇到这样的病例……”这种未经证实的报道无任何价值。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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