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如何规范
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在一次会议上介绍,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调查表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利于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更好地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并能促进药品流通秩序的整顿。药品中标价格比原进价平均降低了20%~30%,药价降低的大部分好处让给了患者。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全国推进的速度很快,效果也十分明显。但正如每一项新的改革措施都有其需不断完善的方面一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及时总结,加以规范。为此,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重点就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组织形式、品种范围、评标标准、收费管理等作出规定。
明确主体 合理组织
《通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服务等组织招标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该项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有关部门不能包办代替和直接参与具体招标采购业务,不能为医疗机构指定经办机构和药品配送机构,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从中牟利。经办机构不得和政府行政部门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试点阶段曾指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和配送机构的,要尽快纠正。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如何组织?《通知》说,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考虑到采购规模、企业负担和目前大多数医疗机构尚不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医疗机构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自行组织药品招标采购,必须经过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的资格认定。县级所属医疗机构参加省或地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医疗机构联合进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从省或地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中,按照采购药品的特点和工作要求,随机抽调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省或地级城市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对同一类别药品,同一医疗机构一年内招标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扩大范围 严格标准
《通知》要求,要逐步扩大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范围。争取在2~3年内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要根据药品类别,按通用名称(中成药按国家药典和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避免出现招标后不使用中标药品的现象。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同时满足多样化的临床用药需求。中药材、中药饮片可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但也要规范采购行为。
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要把药品质量作为首要评标要素,确保药品质量。同时要考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服务及价格等因素,防止片面追求低价药品中标。各地在确定各项评标因素的分数权重时,要将药品的质量因素和价格因素的分数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要公开评标条件和评标结果。
在确定中标药品品种数量时,根据不同医院用药特点、患者不同需求、临床用药连续性等,可选择通用名相同而商品名不同的2~3个药品中标。
注重合同 规范价格
《通知》指出,要严格规范购销合同内容,监督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既要防止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成交药品、不按期交付货款的现象,又要防止不按合同规定供应药品的现象。违背合同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非不可抗力和政府政策因素的影响,药品购销合同都要明确所采购药品的数量。由于临床用药需求的不确定性,药品数量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浮动幅度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关于价格问题,《通知》说,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投标单位各方利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标药品在本地区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在当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执行。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实际零售价格。要加强对中标药品价格的监督,落实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制。
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文件确定的政策,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下降的好处,按照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二者分配比例。对医疗机构由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的收入,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收费合理 监督到位
对于费用收取这个敏感问题,《通知》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卫规财发【2000】232号文件要求,向企业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服务费用,费用标准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禁止收取上述两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要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强化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串标、不公正招标、假招标、欺诈及谋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通知》提出,到2001年底,争取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200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