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泡沫化”现象严重
自2000年7月,卫生部等八部、委、局颁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以来,全国大部分城市实施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由医疗机构或医院自由联合招标。但近几年由医疗机构作为主体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泡沫化”现象严重,药价虚高不治,一些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不仅没有被刹住,反而愈刮愈烈。
首先,医院的采购渠道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些医院与药厂、药品中间商三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虚高药价”的怪圈。为了赢得更多的利润,医疗机构一般倾向于选择同类药品中价格比较高的品种中标。河南省正阳县检察院提供的调查资料显示,2000年9月至2001年10月,正阳县人民医院药品“高价招标”共进行7次。中标药价格与其他药商同产地、同含量、同规格药品的正常报价对比差价巨大,差价累计32万多元。
其次,有的医院为了扩大利润空间,用其它药代替中标药,使药品招标名存实亡。许多医药代表告诉记者:一些医生故意少开或不开价位低的中标药品,代之以价位高的其它药品。许多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商不得不拿出流通环节应得利润的一部分与医生作“地下”交易,使医生开这种药品,卫生监督部门基本上没有办法控制。
第三,评标程序不透明,使得人为因素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深圳一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反映,过去“攻关”的对象是医院的院长、药房主任和医生,现在又增加了分管的卫生局长、医疗机构招标办主任等人员。人数翻番,环节骤增,每一个环节都少不了“金钱开路”,哪一个环节没有疏通,即使中了标也是白搭。
第四,医院依仗买方市场地位,向医药企业提出种种不公正条件。浙江省绍兴市许多医院规定,对医院使用量排在前五位的中标药品,要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行降价,否则停止进货;有些医院则规定,药品中标后,若遇国家调整药品价格,低于中标部分,由中标企业贴补差价,高于中标价的部分则归医院所有。记者调查中发现,招标虽然使药品批发价下降,有些品种甚至下降到只有批发价的10%左右,但大部分医院仍按以前的批发价为基数,再按比例加价卖给患者,招标压下来的价格,都变成了医院的“创收”,患者并未得到好处。
第五,医院拖延付款现象严重。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对于医药批发企业来说,过去应收款主要集中在分销商,而医院一般都能当月回笼,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之后,医院在付款方面变得非常拖拉,个别医院付款周期超过半年。
200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