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通知》禁止擅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出了《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问题的通知》,明令禁止擅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维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药品市场竞争的加剧、零售价格的不断走低,湖南省物价局陆续接到一些在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企业投诉,反映中标药品经物价部门按中标价制定让利零售价格后,采购单位为规避经营风险或为获取更大利润,仍然单方面按中标前的折扣率与中标的供货单位进行结算,致使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
为了切实维护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严肃性,湖南省物价局发出了《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凡今年2月1日前湖南省各地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其让利零售价必须按湖南省物价局印发的《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1]88号)执行;其中标价格一经签订供货合同,即具法律效应,任何供需单位不得单方面更改合同提高或降低价格,或者采取压扣或扩扣等变相调价,更不得单方面擅自停止供货或进货,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此外,《通知》还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凡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一律按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消[200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实际中标价加差别加价率制定让利零售价。在此之前,各医疗机构购进中标药品的价格只能按原作价办法执行,不得参照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消[2004]7号文件制定的顺价销售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向生产、流通领域索取利润。
《通知》对采购企业擅自更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行为还公布了处罚办法,即湖南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还将对不执行中标药品让利零售价格,单方面违约不按中标价结算货款的,以及擅自扩大差价率向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索取利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0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