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肺结核分类法之浅见
中华结核和呼吸感染 1998年第12期第21卷 专题笔谈
作者:徐学谦
单位:110161 沈阳市结核病防治所
现有的肺结核五大分类法,已在我国实施20年。20年来,它在我国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结核病控制理论的进展、国际结核病规划指导方针的调整、化疗方案与管理方法的突破以及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规范化实施等,都使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对现有肺结核分类法进行修订。现谈谈我个人对修订肺结核分类法的几点看法:
一、修订肺结核分类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应遵循WHO关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中有关病例定义的规范要求。新分类法中应考虑病例的四要素,即病灶的部位、病情的严重程度、细菌学检查结果及化疗史。病灶部位明确是位于肺内或肺外即可。决定结核病严重程度的是细菌数量、疾病范围和解剖部位。细菌学检查应以涂片结果为主。化疗史应明确是初治还是复治病例。
2.应遵循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对结核病诊断分类的基本原则。
3.应突出细菌学检查。
4.应遵循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病例登记、报告的有关内容。我国的传染病报告卡中要求,应登记涂阳新发肺结核、涂阳新发肺结核、涂阴新发肺结核和新发肺外结核。新分类法应与法律要求一致。
5.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故结核病防治专家阚冠卿教授,在谈及我国结核病分类时指出,从现代结核病防治知识和工作的要求来看,任何带有过去旧框框的分类法都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过去主要以X线影像结果为依据,现在对肺结核患者而言,只要知道是菌阳或菌阴以及初治或复治即可。
6.应从我国国情和结核病疫情出发,坚持分类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对新分类法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分类法应将结核病分为:(1)初治涂阳肺结核;(2)初治涂阴肺结核;(3)复发涂阳肺结核;(4)复治涂阳肺结核;(5)耐多药结核病;(6)新发肺外结核;(7)其他肺外结核。
(收稿:199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