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通史》 > 中国医学通史现代卷

现代公共卫生

1949年前公共卫生事业十分薄弱,城乡卫生状况极差,这是造成疫病连年流行的重要因素之一。1949年以来,公共卫生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得到迅速发展。

一、 创业奠基与事业发展

(一)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工作,是为控制和防治急性、烈性传染病,结合群众性卫生运动开展的。在1952年反对美帝国主义细菌战争时期,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发展较快。此后,各地的环境卫生逐渐走向经常化和制度化。

在饮用水方面,于1950至1952年间,各地引导群众搞好水源卫生防护,饮水消毒,改良水井46万余口,新建2.9万余口,改善河溏取水码头1.6万余处,并有少数农村简易自来水设施出现。六十年代,由于预防和控制副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加快了改水进程。1956至1959年,国家建委、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有关饮用水的标准卫生规程。1959年建工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49年有自来水设施的城市仅72个,日供水240吨,到1996年171个城市,日供水量达1020吨。

关于粪便管理,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引导群众,逐步做到废除私厕,建立公厕;以生产队或居民点为单位,设立贮粪池及粪具洗涤池;利用人畜粪便制造沼气;在田间、路旁建立防止粪便污染水源的简易厕所。同时,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在广大城乡逐渐展开。

(二)食品卫生

五十年代,卫生部于1953年颁布清凉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炊事人员训练,加强对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联合通告,和《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59年由农业、卫生、外贸、商业等四部联合颁发关于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把肉品检验纳入统一规程。1965年国务院批转五部联合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为防止食物中毒,1960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国家科委、轻工部提出的食用染料管理办法,规定只允许使用5种(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苏丹黄、靛等)合成色素。1964年规定禁止生产使用酚醛塑料制造的食品容器。

关于食品卫生,1952年我国出版了《食物成分表》,提出了我国膳食营养素需要量推荐标准。1959年起,在27个省、区、市50多万人中进行了膳食营养调查。当时正值我国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各地对发现的营养不良症,及时采取了补充营养措施。

(三)劳动卫生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宪法》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公布各种规章制度中,都有“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规定。全国工业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面向生产,依靠工人,预防为主"的工业卫生工作方针。

防暑降温:五十年代初期,为防止工人中署,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基本控制了重症中暑现象发生。卫生部、劳动部、总工会于1960年联合发布关于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推动了这项工作深入发展。

防止矽尘危害:1957至1958年卫生部组织了13个省、市、区的10万余名粉尘作业工作中工人的肺病普查,国务院1956年曾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将作业地点空气中所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允许农度规定为2毫克/立方米。卫生部、劳动部、总工会1958年联合制订矿山和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矽尘作业工作医疗预防措施,以及产生矽尘厂矿企业防痨工作等四个暂行办法。在此同时,卫生部提出了矽肺诊断标准在全国实行。

防止有毒物质危害:1952年,政务院批发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1956年卫生部发布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在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中,规定了作业地带空气中有毒气体,蒸气及粉尘共51种的最高容许浓度。经过积极防治,严重的急性中毒事故得到控制。

农业劳动卫生:劳动卫生的重点在预防田间中暑,控制农药中毒,农药污染土壤、粮食等方面。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规定。

(四)学校卫生

五十年代初期,毛泽东同志号召青少年要"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德、智、体全面发展。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1954年教育部、卫生部、体委发出关于开展学校保健工作的联合通知。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绿化、美化环境,使许多学校的面貌焕然一新。在预防近视方面,1960年教育部、卫生部发出《关于保护学生视力的通知》,1964年,教育、卫生等中央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试行中小学保护学生视力暂行办法》(草案)的联合通知。许多学校开展眼保健操,减轻课业负担,及时进行矫治等一系列综合措施,不少学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五)放射卫生防护

1960年1月,国务院颁发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随后卫生部、国家科委制订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浓度等三项标准。1964年颁布《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我国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以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有关部门组成了从空中到地面,从试验场到全国各地的全面监测网,对我国历次核试验落下灰在不同地区的沉降情况,进行了监测。对核工业本身和利用核辐射作业,进行科学研究。对医用诊疗射线工作人员的防护与效应观察,都做了大量工作。对放射线损伤的诊断、治疗、实验研究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不少经验。

(六)预防性卫生监督

五十年代初期,原中国东北中长铁路局颁布条例,开展经常性与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1953年起,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在全国展开。1956年8月城建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有关卫生监督的联合指示,要求各级城建部门在制订城建规划时,应就有关卫生问题,与同级卫生部门取得书面协议文件。与此同时,卫生部及有关省市卫生监测监督机构,在城市规划、给排水、垃圾处理,大型工矿企业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大型水库的设计,清库与移民安置、工地卫生和民用建筑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卫生检测、监督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 在曲折中前进

“文革”十年间,各项公共卫生事业受到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根据周恩来总理于1970年指示:要清除废水、废气、废渣的危害,使其变为有利的东西。卫生部于1971年组织有关省市对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等水系和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水区的污染情况,以及城市大气的污染情况,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国家计委、建委、卫生部于1973年发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同年8月,在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卫生部门在1973-1975年间组织的全国肿瘤回顾性普查资料显示:肺癌死亡率大城市为农村的2.94倍。

食品污染:国务院鉴于有机农药对土壤和粮食的污染严重,于1972年规定我国不生产、不进口、不使用有机汞农药;卫生部规定粮食中不得检出汞。1973-1977年卫生部组织专家协作组,展开了一次较大规模的食品卫生标准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制活动。积累了大量的数据,提出了乳、肉、粮食、油等14项54个食品卫生标准(草案),为国家内部执行的标准,填补了我国历史上的空白。1973-1974年间,调查发现长江沿岸及其以南高温高湿地区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较为普遍,我国食品普遍受到六六六、滴滴涕的污染。根据调查资料制订了相应的标准和防止对策。

尘毒危害:工矿企业生产中,有些防尘防毒设施被废弃,作业场所矽尘浓度和有毒物质浓度大大超标,职业毒害严重。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制订了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1974年,卫生部发出铅、苯、汞、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有机磷农药等5种职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核试验监测:每次核试验都组织专业队伍进场试验、观察,并进行全国性的监测防护;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卫生部连续十年向甘肃河西走廊派出医疗队,为当地居民防治疾病,同时调查研究核试验对居民健康的影响。1974年国家计委、建委、国防科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

三、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各项公共卫生事业,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较大的发展。主要是:注重调查研究,制订卫生标准,健全公共卫生立法,加强卫生监测监督职能,逐步迈入卫生监督管理法制化的新阶段。

(一) 环境卫生监督

环境质量监测与调查研究

1978-1980年展开对渤海、黄海污染情况及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大规模调研。据样品分析:上述海岸已受到石油、汞、砷、铅、镉的污染,局部海区污染较严重。1973-1982年对松花江甲基汞污染进行的调研。以后,有关生产改用无汞新工艺,汞的污染已得到控制。1979年对25个50万人口以上城市,进行连续两年采样分析和调研,结果显示:各城市大气污染均属煤炭型,大气中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的日平均浓度均超过标准或参考标准,而且市区大气污染程度比郊区对照区严重。

1979年,我国参加“全球环境监测系统”,并由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自1980年起,先后组织开展长江、黄河、珠江、太湖四大水系的水质和北京、上海、沈阳、西安、广州五城市的大气监测,并定期向WHO报送监测数据。已报送大气监测数据6.6万多个。水质监测数据3万多个。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自1993年1月1日起,交由国家环保局向WHO定期报送监测数据。

环境卫生标准的研制

1979年颁布了经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此后卫生部又陆续修订和颁布了各类环境卫生标准。1993年国家颁发的有居住区空气臭氧卫生标准、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等52项,由单项标准逐步形成配套的标准体系。

供排水卫生监督与管理

我国农村采取了改良水井、深井集中供水、发展手压泵井、建立自来水系统等各种措施,并与饮水消毒和防氟工作相结合,已在不少地区改善了饮水条件。至1995年我国87%农村人口的饮水卫生条件得到了改善。

集中式供水系统发展较快,由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卫生监督。迄今为止,尚未发现因水质不合格而引起肠道传染病介水流行的情况。

1983年颁布的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石油开发、石油炼制、造纸、制糖、合成洗涤剂等10类特定工业废水规定了排放标准。为监测管理提供了依据。1984年加强了对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监督,自1992年以来,三年中全国400多个大、中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场204个。

公共场所和住宅的卫生管理与监督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标准,各地先后完成了公共场所的建档、建卡和发放许可证等工作,加大了卫生监督的力度,使各项措施得到了落实。1993年全国卫生监督执法大检查中,主要城市各类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达80%。

关于住宅卫生,根据各地自然气候、地理环境、人民生活习惯和民族特点等因素,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建筑气候区。1988年10月,发布农村住宅卫生标准,以指导改善农村住宅的卫生条件,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

化妆品的卫生管理与监督

卫生部1987年颁布化妆品卫生标准、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以及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和化妆品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的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1989年颁布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4年,卫生部组织审查并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106种(累计445种),进口化妆品1840种(累计2476种);对3164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3091家企业进行了卫生监督,监督率为97.69%。

预防性卫生监督

多年来,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参加了对大型工业企业兴建的环境评价和预防性的卫生监督。据11个省的统计,1992年各地卫生监督部门对32800个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进行了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1994年7月卫生部发布《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二)食品卫生监督

1980年国家标准局组建食品添加剂标准技术委员会。1981年卫生部组建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进一步推动了食品卫生标准工作的深入发展。至1989年共颁发各种食品卫生标准330多个。1994年,颁发食品卫生标准179项,颁布农药残留标准15项,颁布各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GMP)16个,已从单项标准逐步形成配套的标准体系。

食品卫生法规体系的建立

1978年全国食品卫生工作会议将食品卫生法制建设,纳入全国防止食品污染规划要点。1979年国务院颁发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卫生、粮食、外贸等六部共同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1982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要求,各省区市曾先后制定颁发了食品卫生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规定、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卫生部与其它有关部委也联合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规章。至此,我国食品卫生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并且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食品卫生监测的合格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1983年的60.15%,提高到1987年的76.10%,至1993年已上升至83.14%。

食源性疾患的防治

1981年卫生部修订颁布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要求分级按时上报建立全国性的年极统计制度。在食源性疾患中,40多年来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始终占首位。经过积极防治,其发生率与病死率都有明显下降。近年来,食品中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问题时有发生,对此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营养工作进展

在大量实验研究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经修订,1981年提出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标准,1982年出版了食物成分表,编著了我国第一本食物营养成分测定法。

1982年展开了18万人的膳食营养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城市居民饮食已接近于世界平均值。1992年进行了近十万人的营养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平均已获得了适量的食物。维生素中视黄醇当量和核黄素偏低,矿物质中以钙的缺乏最为显著。膳食构成中,谷类、薯类减少,肉禽水产类、植物油类增多。城乡儿童身高明显增加。

八十年代前后,开始进行营养与地方病、老年病关系的调查研究,已阐明克山病的发生与食物中缺硒有关,大规模的预防试验证实,亚硒硒钠可有效地预防急性克山病的发生。食盐过多与高血压的关系已引起关注。

(三)劳动卫生监督与职业病防治

1979年,国务院在批转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报告时,责成劳动、卫生部门要求经常进行监督检查。1980年各工业部门恢复和健全了主管工业卫生的机构。1983年建立全国和七个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在上海和北京设立职业卫生合作中心,WHO在上海和北京设立职业卫生合作中心。1994年11月,第二届WHO职业卫生合作中心主任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议将“全体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健宣言”作为WHO全球策略。

1、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防治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在多年试行、修订的基础上,1982年联合颁布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1987年卫生、劳动人事、财政三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废止旧的,提出新的职业病名单,计9大类99种。至1993年,累计已制订、颁布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和监测检验方法167个,各种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52个,以及生物材料监测方法标准等。1994年底,据29个省区市的职业病报告统计,发生各种职业病新病例15321例,其中尘肺新病例10830例占70.7%,急性职业中毒1087例,慢性职业中毒2016例,物理因素等其他职业病1388例。监测有害作业点678110个,合格率68.25%。

2、防尘与防治尘肺病

1979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了防尘工作,各厂矿企业进一步贯彻结合防尘措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关于类肺病诊断治疗,1986年正式颁布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988年我国又颁布尘肺病理诊断标准;1987年实施国务院关于尘肺病防治条例,把防治尘肺工作正式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防毒与防治职业中毒

1979-1982年,在29个省区市和9个工交部门企业中,对接触铅、苯、汞、有机磷农药和三硝基甲苯等5种毒物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和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测定。检查职工987900多人,受检率为95.75%。普查结果显示:5种毒物浓度平均合格率分别为:铅40.40%,苯64.6%,汞53.65%,有机磷农药50.22%,三硝基甲苯43.45%。初步诊断为慢性中毒者达12860人,总患病率为1.3%。

4、防治中暑及其它物理因素的危害

防暑降温,对各地在高温高湿等环境下作业的职工都分别采取了机械化、自动化等综合措施,改善了工作条件。

对噪声和振动危害的防治,1979-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噪声普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研制颁布了职业性局部振动疾病诊断标准、防治办法及处理原则。

高频电磁场和微波危害的防治,1978年卫生部、第四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在第四机械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试行。高山病(高原病)与减压病(潜涵病)的防治,在高海拔地区人的劳动能力较在平原地区降低30-50%。因此,劳动定额要相应地减少,在注意防寒保暖、保证膳食供应和合理营养,控制劳动期限的条件下,控制劳动时限。作体力劳动是可以的。

据1985年统计,在4495年名潜水员中,有960人患过急性减压病。交通部于1984年颁布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选拔标准。按标准挑选潜水员,正确选择减压方案,是预防减压病发生的关键。

5、防治职业肿瘤

1982-1983年有关部门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现场调研了460个厂矿企业,共调查近16万余人,在所调查的8种有毒物质中有石棉、氯甲醚、联苯胺、苯、砷、焦炉逸散物等6种致癌物所引起的特定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都明显高于对照人群。云南锡矿肺癌防治研究工作,经有关部门和地区协作研究,已初步查明肺癌高发与矿井中放射性氡和含砷矿尘有关,并确定防治工作重占应当放在消除矿井放射性氡和含砷矿尘的危害上,开拓通风巷道,加强通风,提高含砷矿尘浓度合格率、氡浓度合格率和氡子体浓度合格率,并及早发现和治疗病人。

6、农业和乡镇企业劳动卫生

1982-1984年间,卫生、农牧渔业、公安等部门先后发布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通知和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决定停止六六六、滴滴涕农药的生产,以控制高残留农药的危害。1992年卫生部决定开展乡镇工业职业卫生服务对策试点。四个区县被选为国家试点地区。经过两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到1994年底,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福建、四川、江苏等省市选定本省的试点区县,按卫生部试点方案要求开展工作。试点主要内容是:①政府加强对乡镇工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②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③推荐一批治理尘毒的适宜技术。④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监督与服务组织网络。

(四)学校卫生监督

卫生知识教育与体质健康状况监测

1979、1980年颁发了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我国历来强调进行卫生知识教育是搞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个人卫生,包括用眼卫生的良好习惯,突出青春期卫生,加强营养卫生、心理卫生,并逐步展开学校卫生咨询活动。

1979年,由国家体委、教育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对北京、上海等16个省、市的23万多正常儿童青少年进行了23项指标的测试。初步算出1955-1979年,7-18岁各年龄组的男女生身高平均增高5.60和5.11厘米,体重平均增重3.25和2.21公斤。总的看来,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比较正常,增长速度比较明显。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身体素质指标增长不明显,视力不良等,在地区、民族、城乡间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防治常见病

防治龋齿,1982-1984年,卫生、教育部联合组织对29个省区市13万名中小学生进行龋齿、牙周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果:5个年令组恒牙患龋率,城市为79.55%,农村为58.48%。而学生龋齿补牙率城市为7.84%,农村为0.83%。前述1988年监督资料表明患龋率仍居高不下。口腔卫生是学校卫生知识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地都做了大量工作。京、津、沪等地试用氟化物粉剂、牙膏和溶液刷牙漱口,取得了防龋效果。上海、北京等一些大中城市设口腔病防治所,深入中小学巡回治疗。

防治近视眼,1980年,在全国22个省区市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中小学生视力情况监测,对象为25万多名学生。监测资料表明:近视患病率城市中学生平均为29.40%,最高为42.50%;小学生平均为19.68%,最高为32.2%;农村中学生平均为16.26%;小学生为8.93%。1982年教育、卫生等10个部、委、局和群众团体联合发布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十多年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对肠道寄生虫病防治,特别是蛔虫、蛲虫等病防治和脊柱弯曲等病的防治,也都做了大量工作。

1992年成立卫生、教育两部参加的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领导小组,总结经验,制定到2000年的学生常见病防治规划。为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和视力低下、肠道蠕虫、贫血、龋齿和牙周病、营养不良、沙眼等七个专题防治提出了防治方案(试行)。1994年卫生部制定《试点地区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考核标准》,与国家教委等部门联合颁布《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监测方案》。

膳食营养与教学设施卫生

据监测资料分析,缺铁性贫血和体重不足的问题比较实出,蛋白质摄入量偏低。有些地区中小学校通过课间加餐,以补充蛋白质和维生素。近年来,学生营养餐工作被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国开展。据1994年不完全统计,浙江、上海、北京、黑龙江、湖南、河南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已开展了学生营养餐工作。卫生部、教育部与学生营养促进会协作,推进和指导学生营养午餐工作。1987、1988年卫生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中小学和大专学生、学龄前儿童课桌椅卫生标准。1993年颁发了中小学校建筑间距卫生标准,炎热地区,温和地区夏季教室温度标准,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等17个卫生标准。学校卫生监督已经起步,学生常见病发病率逐步降低。

(五)放射性防护监督

健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制和颁布了一批放射诊断、治疗及工、农业科研领域的规章标准。1989年国务院颁布《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90年卫生发布了放射防监督员管理规定。1992年卫生部颁布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6个卫生标准;1993年颁布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等6个卫生标准等12个卫生防护标准;至此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体系已初步完成。

核武器损伤的卫生防护

卫生部于1975年及1987年先后两次组织了有关单位,对历次核试验的监测数据进行了汇总统计,综合分析结果显示:我国核试验落下灰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对当地区下风向居民的健康影响,是极其轻微的。与对照地区居民健康状况比较,没有发现明显的差异。

经常性放射卫生防护

1980-1984年对28个省区市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内科、眼科、血液、细胞遗传学等20余项的放射致癌效应、遗传效应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由于防护工作的严格加强,发病率没有明显变化。1994年,对49897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监测,人均剂量为1.34mSv。95.3%的人员剂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的1/10。

1992年,卫生部授予全国20个单位为放射防护评价资格证书,对正在运行的中、高能非医用加速器和γ幅照加工装置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部分专家检查了全国有关γ幅照加工装置运营单位和幅照装置的放射防护工作。1994年卫生部对有关幅照中心进行全面和放射防护审查,并批准其正式运行。

放射性监测和剂量测量

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基本上查清了全国室内、室外、道路和水面、风景游览区等地天然外照射剂量水平,并绘制了全国室外天然r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地理分布图;同时估算了天然电离辐射外照射居民接受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为我国积累了重要的国情资料。

放射性损伤的诊断治疗

我国在急性放射病的试验治疗和急性放射事故抢救技术方面,与国外相比已处于同等水平。进入八十年代后,在治疗技术上又有新的发展。对重度骨髓型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的治疗,已经有了不少经验和有效的方法。中西医结合的措施,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已基本上有把握治疗。对于慢性放射病的患者的治疗上,主要是对症治疗法,采取中西医结据29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1994年对52465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进行了职业性健康检查,检出放射病71例、不适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726人,有关单位已采取措施,调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