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提出把握医疗事故三大要点
据最新一期《瞭望》周刊报道,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表示,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类案件时,既要注意协调冲突,缓解矛盾,又要严格正确适用法律。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这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于是否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要慎重对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多做调解疏导工作,缓解矛盾,维护医疗工作秩序。
健康网
200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