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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麻醉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2岁的女孩高洋在儿童医院做完手术后,发现自己的左脚不会走路了。经过确诊,为麻醉并发症而引起的功能性残疾。在与院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高洋的父母决定起诉儿童医院。市消协同时表示,将动用法律援助基金来帮助高洋。而近日儿童医院向新闻界表示,由于手术给高洋带来的麻醉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们现在能做的只是等待法律的最终判决。

  去年10月,高洋到儿童医院做急性阑尾炎手术,因麻醉致使左脚毫无知觉。儿童医院同意她转到康复中心治疗,费用由医院报销。但一个月后医院却提出一次性赔偿1万元。据诊断,高洋左脚需3到5年才能完全治愈,1万元仅够3个多月的治疗费。今年4月其家长投诉到市消协,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误时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12万元。

  据了解,在高洋左脚不能行走的情况发生后,家属曾要求医院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儿童医院在专家会诊后,认定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西城区卫生局随后又对此做了相同的鉴定。市消协经过多次调解,但都无效。随后,根据《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安全权受到侵害后享有获赔权”,市消协决定支持高洋向法院起诉。

  儿童医院医务处的张处长对记者说,首先,患者由于麻醉引发的并发症,与个体的体质差异有关,经过专家会诊和权威部门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属于医疗意外。其次,对于高洋的现状,院方表示同情,鉴于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医院承诺给患者报销的医药费,是院方与某社会团体达成的协议,并不是医院拿出的费用。第三,市消协介入此事之后,院方与市消协进行了积极的配合,为了帮助孩子,希望双方配合向相关部门申请援助,或者通过其他合法的形式来筹集援助资金。第四,鉴于现在患者的家属已经上诉,在法院受理期间,医院服从法院的判决,一切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据悉,西城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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