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也能“保险”了保险界和医疗界对此看法不一
卫生与生活
最近,天安保险公司在南京推出了一款医疗责任保险。购买了该项保险的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的医疗纠纷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经认定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单笔赔偿金额可达10万元。三级甲等医院的主任医师一年只要交570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一年中最多可承担100万元的医疗责任赔偿。
这个本来很普通的新险种,刚一开办就在业内引起震动,并引发不同观点的碰撞。
保险业内的许多人认为,现在医患纠纷频发,医疗事故场竟争不充分,医疗鉴定的公开化、透明度和法制化程度不够。保险公司如果大包大揽,患者没有问题也会找点问题来,开办这一险种极有可能使医疗纠纷增加,而面对特别难缠的,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不胜其烦时,为了息事宁人,可能会把皮球踢给保险公司。有些患者甚至担心,有保险公司巨额赔偿撑腰,有的医院可能会管理更松弛,个别医生会有恃无恐,责任心淡漠,反而不利于提高医疗质量。
医务界人士对这项新险种看法也不尽相同。南京市第一医院潘淮宁副院长认为,国外的医疗责任险是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他接待过多批国外来华行医的医生,这些人都持有外资保险公司为其办理的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医院或者医生,如果与病人纠纷不断,事故频发,不仅病人不来,保险公司也不会与他合作。现在,医院对医护人员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不仅要承担赔偿金额的30%,行政上还要降级降职甚至待岗 ,引人医疗责任保险后,这方面的责任只会加强而不会放松。
南京军区总医院医务部吉农副主任认为,为应付各种纠纷,一般的医院每年都要设立一笔“赔偿基金”,有时碰上严重的医疗事故,可能会一笔头赔光。这种保险能锁定“风险款开支”,明确赔偿责任,医院避免陷入讨价还价的纠纷中。省卫生厅医政处的同志说,医疗责任保险是个好的尝试,但需要一个好的外部环境。一是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要完善;二要完善医疗事故仲裁机制。
200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