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将有法有依
日前,从国家卫生部有关部门获悉:针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若干不合理问题,卫生部已于去年年底开会讨论,修订的基本思路已经清楚。医疗纠纷解决难,这早就不是新鲜事儿了。据中国消费者协会1997年、1998年的统计:这两年,关于医疗问题的投诉增幅较大,分别比1996年增加了86.2%和54%。在全国受理的消费者投放信中,每100封里就有2—3封是关于医疗投诉的。其中,医疗事故鉴定难等问题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制订的,其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医疗专家等组成。
对此,有人士认为,由于卫生部门是医疗的行业主管部门,由它所挑选的医疗专家进行医疗纠纷鉴定,难免有“护着自家孩子”之嫌。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这种鉴定的公正性常有怀疑,而医务工作者因此也可能面临有理难辩的尴尬。
据悉,修订的基本思路包括: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必须更趋公允合理,具体操作环节做到公开公正,拿出鉴定的统一标准和规定,增加透明度和可信性。而最重要的是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确定,要追究因渎职而造成病人伤亡的医护工作者的刑事责任,把医疗事故鉴定纳入法制轨道。
值得关注的是,不久前,南京市民成立了新一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首次吸纳法律界人士参与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此间舆论认为,此举有助于改变过去“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卫生部门一家说了算”、“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有利于此类鉴定更趋公正合理。而与此相关的背景是,江苏省消协1997年接受的所有医疗投诉都是消费者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
200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