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将视为医疗事故
据《新快报》报道9月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会不会导致部分医生怕担风险而不敢抢救病人?记者22日从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获悉,急、危、重病人送到医院时,如果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或不负责任将病人转院,延误有效抢救时机的,将可能被视为医疗事故;而属于抢救行为的,则不属医疗事故。
据了解,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延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视为医疗事故中的不作为:凡属临床各科诊治范围的急、危、重病人,业经确诊或可以确诊,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因某种条件所限,接诊医生对病人未作任何检查和处理,便不负责任地转科、转院的;值班医生擅离职守;或因工作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或因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医生接到通知后无故不诊视或处理的;属于急、危、重病人,虽非本科急诊范围,按当时条件及医师的技术水平,可以也应该积极进行抢救,或及时请其他科进行会诊或治疗,本来可以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却因推诿、不负责任,延误抢救、治疗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等等。
200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