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上热下凉”,医患产销都不满意,六味猛药治理招标新疾
药品招标有点夹生
“到今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医疗机构必须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这是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问题的最新讲话精神,代表着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心,也可以说,是对两个多月前8省市15家医药商业工业企业、8个行业协会在杭州会议上形成的紧急上书国务院的《关于恳请暂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紧急呼吁》的实际回答。
医药业内人士认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问题上,“上热下凉”的强烈对比始终存在着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不能不说,政府强力启动的这项改革目前的状况有些夹生。
“由于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老百姓和医院都从中得到了实惠。”这样的捷报总是不断从各省市的卫生工作会议上传来。
广东省卫生工作会议上的消息称,到去年底,广东省90 %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完成招标采购药品总额39.5亿元,中标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21%,药品降价让利给患者3.53亿元,留给医院2.35亿元。然而,虽然比前年下降了4个百分点,去年全省医院业务收入还是增幅为10.6%;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由前年的44.2%下降至去年43%,也就是说只下降了1.2%。如果说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不满是由于原有的“奶酪”、甚至是不合理的“奶酪”被利国利民的改革之举拿掉了,是出师无名的抵抗和反对,那么,减轻患者的药费负担可是硬道理,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该是有一票否决权的。
北京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各界公认的交易量最大、最规范的采购活动。据政府有关卫生部门发布的信息,2000年 10-12月,北京市属13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有明显的降价效果。中标药品的平均降价幅度为30.93%,最高降价幅度为61.01%。然而,北京市统计局的数字表明,北京市居民人均医药费支出居高不下。去年,北京居民人均医疗保健费支出677.66元,比2000年增长15.1%。其中,人均药费支出452.66元,增长15.2%;人均医保服务费支出119.28元,增长32.7%;人均购买医疗器具13.74元,增长58.1%;人均滋补药品支出64.2 7元,下降7.7%。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力求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促进药品流通的健康发展。政府的政策目标显然是利国利民的,然而,现实中行政部门的不正当干预、操作上的不规范、医院改革不彻底的羁绊,大大增加了改革的成本,让药品招标着了凉。
成功招标尚需六大条件
原在河南省卫生厅工作的李宪法可以说是国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始作俑者,如今,李宪法被借调到卫生部规财司做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研究,他对自己在河南主持了7年的集中招标采购经历的总结是“屡战屡败,屡败屡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位在实践中摔打出来的理论家系统地提出自己的观点—— 成功进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具备6个条件:明确政策目标、规范运作模式、均衡利益关系、建立信用体系、培育中介市场、强化监督机制。李宪法认为,明确的政策目标、均衡的利益关系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构成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环境;规范的运作模式和健全的信用体系构成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环境;成熟的中介服务市场构成集中招标采购的信息网络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信息网络环境相互依赖,相互促进,集中招标采购才能具备成功的基本条件。明确政策目标,李宪法提出重点是要解决为什么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问题。
据卫生部王陇德副部长描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目标——不是简单地理解为纠风、降价,而是要立足于彻底转换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以药品采购为突破口,在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现医疗机构药品、器材乃至所有物资设备、工程、服务采购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形成集体决策、公开透明、购销分离、人机对话的运行机制。
在规范运作模式方面,李宪法认为,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行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运作,可以保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风险和利益的均衡,为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而均衡利益关系首先是一个政策问题。
我国的医药市场是一个强势买方市场,合理调整利益关系,首先要处理好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关系,让医疗机构和患者能够合理分享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必须彻底解决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问题。
据悉,2000年,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药品收入1082亿元,进销差率为24%,比过去的30%下降了约6个百分点。弱化药品收益补偿作用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李宪法提出,在解决医疗机构“以药补医“问题的同时,应抓紧时间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重新考虑药品政府指导价和集中招标采购临时零售价的关系。对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大幅度调低的政府指导价品种,应允许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健全的信用体系,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信用崩溃由来已久。李宪法指出,在试点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不履行合同、不讲信用的行为,是长期存在的信用崩溃问题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集中表现,不是集中招标采购带来的必然后果。要抓紧建立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不良记录登记公布制度,对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估。依法查处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商业欺诈和各种不履约行为,强化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意识。
改革成交药品结算方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代理结算制度、承兑汇票结算等方式,打开药品供应商和医院之间长期存在的回款 “生死结”,提高药品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率。
培育中介市场,重点是要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信息网络服务和技术支持问题。没有成熟的药品采购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实现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职能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是不可能的。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运营商的发展。
卫生部应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药品电子商务功能规范和管理规范,修订、完善药品编码和条形码系统,建立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资质认证和信用评估数据库,对服务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活动的电子商务系统进行评审和认证。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由政府强力推动的。其最大的受益者是患者,而不是市场主体中的任何一方。如果离开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督,集中招标采购健康开展是不可能的。
李宪法提议,当事人不良记录登记公布制度应该成为投标人选择招标人以及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重要依据;所有招标人、投标人乃至整个社会都应该对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各方面的投诉,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宪法特别强调,集中招标采购是在尚不具备成功条件的情况下全面铺开的,需要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完善。对这场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医药卫生行业应当具有足够的认识。
药品招标采购争议备忘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程启动以来,新闻媒体在积极宣传此项改革的进展和成效的同时,也反映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2001年9月《南方周末》驻京记者金城的报道《药价虚高内幕:药品招标不是一剂猛药》提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患产销各方都不满意”,医药分离才是关键,离开医疗体制改革而进行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是缘木求鱼。
2001年10月新华社记者陈芳、赵明亮的报道《“阳光采购”为何难如人意》套出许多药品招标的“黑洞”,并表示:招标制度的不完善却让人难以感受“阳光采购”的温暖。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的专家指出,药品招标并未触及以药养医的基本格局。
2002年3月《经济观察报》魏东报道,2002年1月19日,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总裁冯根生率8省市15家医药商业工业企业、8个行业协会的代表在杭州召开研讨会,对应邀到会的国家计委、经贸委、国务院体改办的分管官员痛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十大弊端,会议形成的《关于恳请暂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紧急呼吁》已于2月6日发往国务院。
2002年3月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指出,对药品价格过度行政干预,用管理紧缺经济的办法来管理过剩的药品生产这条路走不通,药价必须依靠市场进行调节。
2002年3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王锦霞提出,单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能解决药品购销中诸多问题,实施医药分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中华工商时报
莫扬
200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