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确保医疗事故公正鉴定
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将在9月1日实施,而根据这个条例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也于近日由卫生部出台,它将作为条例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以接近于“大白话”的形式公布,并与条例同时施行。
据介绍,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被分为4种,分别是: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这4种责任是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从而判定医疗过失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
责任程度被判定后,将与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等,一同写进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根据鉴定结论做出,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据介绍,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双方当事人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如果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002.08.06
中国青年报